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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亚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王言文、孙成强、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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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临  沂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临民三初32号

    原告:莒南县亚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建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敏,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定玉,男,1954年7月25日生,汉族,该厂职工,住址,莒南县十字路镇福祥居委。 
    被告:王言文,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司机,住莒南县县城花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马德海,男,1960年3月4日生,汉族,莒南县职教中心教师,住址本校家属院。 
    被告:孙成强(曾用名孙志强),男,1978年生,汉族,      居民,住莒南县第三中学。 
    委托代理人王兴实,1942年12月26日生,汉族,莒南县职教中心教师,住址本校家属院。 
    被告: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镇。 
    法定代表人:庄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斌,男,1971年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广播局家属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亚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言文、孙成强、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原告于200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县亚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莒南县亚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凤金   
审 判 员 张宜廷   
审 判 员 程士彬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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