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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 东 省 临 沂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法定代表人:刘建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敏,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定玉,男,1954年7月25日生,汉族,该厂职工,住址,莒南县十字路镇福祥居委。 被告:王言文,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司机,住莒南县县城花园小区。 委托代理人:马德海,男,1960年3月4日生,汉族,莒南县职教中心教师,住址本校家属院。 被告:孙成强(曾用名孙志强),男,1978年生,汉族, 居民,住莒南县第三中学。 委托代理人王兴实,1942年12月26日生,汉族,莒南县职教中心教师,住址本校家属院。 被告: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镇。 法定代表人:庄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斌,男,1971年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广播局家属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亚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言文、孙成强、莒南县海达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原告于200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南县亚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莒南县亚新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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