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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专题 |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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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在某些条件下可以构成经营秘密。但如果客户名单仅仅包括名称、地址、电话等众所周知的信息,事实上这些信息能被第三人轻易地从公共渠道获取,它至少是在业内众所周知的,这样的客户名单不能视为商业秘密。相反,如果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成本,耗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开发客户并积累了宝贵的资料,并且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这些经营信息资料第三人不能轻易从公开渠道获取,则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如果企业的客户名单不但有客户名称、地址、电话,而且包括每次签约的数量、过程、规律以及客户的市场潜力分析等总结性的记载。由于这些信息,第三人不可能有确切的方法和渠道获得,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获得经济效益,可以视为商业秘密。员工跳槽带走这样的客户名单,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举报到工商部门要求查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和接收单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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