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 专题 |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
|
|
| 主题链接:
律师你好, 2002年4月24日的《京华时报》,姜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网站“昆朋网城”因为转载一篇文章《别把广告做的一塌糊涂》而被告上法庭,被要求赔偿2万元。我们公司就是做网站的,网站抄袭的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是在互相摘抄。我公司也是,象这样一篇文章就赔2万元,我们网站还不一下子赔光吗?网站可以摘抄其他人的文章吗?我们应该如何防止被别人因为侵权起诉? 你好!我在网上也看见了这则消息,对消息的真实性,我们不好做任何的评述,但是如果网站擅自摘抄他人的文章一般来讲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不向作者支付报酬,肯定是构成侵权,作者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自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根据该司法解释,网站转载已经在报刊上刊登或网络上传播的作品法律上是允许的,两种情况除外:1、作者声明不允许转载,2、作者委托网络服务提供者声明不得转载的。网站具有转载权,但是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稿费),并且应当注明出处。从一般情况来分析,作者很少在首次发表文章时声明不得任意转载,而是报刊社自己在报刊上做类似的声明,这样的声明是无效的。但是转载网络上的文章要注意,作者可以委托网络提供者来声明,凡是有声明的,我们不好区分是否得到作者的委托,实际上,网络提供者可以随时找作者补签委托书,所以千万要小心。 “昆朋网站”未经作者同意转载了作者已经发表在刊物上的文章,并不构成对作者的侵权。关键问题是该网站不注明作者的名字和出处又不支付作者报酬,这样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对作者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该规定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一是按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二是按侵权人因为侵权获得的利益来计算,第三种方法叫法定赔偿,如果前两种方法无法计算,就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直接在五十万元以内进行判决。所以赔偿数额是有法律上的计算依据的,不是当事人可以随意要求的。在诉讼实务中,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实际很难计算,法定赔偿是新加的赔偿计算方式,由于该方式简化了这些烦琐的计算,在实践中将被大量运用,在一般的小侵权案中,侵权人很可能被判决赔偿比较高的赔偿。 法律赋予了网站转载权,但是网站也要好好利用,支付作者报酬这是应当的,转载的报酬一般比较低,可以是原稿酬的三分之一。注明出处也是对作者的尊重,并不妨碍网站的转载,如果连这都不能办到,就只有承担赔偿责任了。
|
|
|
|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服务条款 | 广告合作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
| Copyright © 2004 - 2008 law-g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
| 高纳法律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0144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