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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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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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