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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近日,甲公司委托我公司制作一批家具,甲公司负责提供原材料和设计图纸,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我公司按照甲公司提供的图纸制作了一部分家具,甲公司看后觉得画在图纸上好看,但实际做出来效果达不到,于是要求我方停止制作剩余的家具。我方认为,合同已经签订,我们也已安排了相关工人,甲公司不能说停就停,除非照常支付加工费。但甲公司认为既然只做了一部分户,就只支付该部分的加工费。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我方严格按照甲公司的提供的图纸做完了剩余的部分,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所有的加工费,甲公司不但拒绝支付,而且还要求我公司赔偿材料损失费。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答:甲公司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赔偿你公司遭受的损失;对于合同解除后你方因继续履行造成的扩大损失,你公司应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甲公司作为定作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因解除合同给你公司造成的损失,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揽合同解除之后,你公司应当停止制作余下的窗户,对于你公司继续使用剩余材料制作窗户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你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合同已经解除,你公司对于擅自制作的5张窗户无权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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