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纳法律网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法律

专题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公司法 | 证券法 | 信托法 | 保险法 | 票据法 | 破产法 | 合伙企业法 | 独资企业法 | 外商投资 | 海商法
劳动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法 | 医疗事故 | 消费权益 | 产品质量法 | 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国家赔偿法

·法律论文发表优秀网络平台
·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平安社会
·司法考试法律考研资料下载
·法律英语学习培训信息发布

高纳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为网友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
您有任何法律问题,可直接留言,值班律师会在24小时内回复您。

现在时间:2012-5-18 6:14:23
   查看留言     搜索关键字:  合计:123  今日:0

姓名:司法鉴定律师
   

[NO.123] 发表于:2011-10-16 14:35:26
你好!
打扰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网址:www.lawyer66.net,PR值现在为3,百度每天收录文章达100~200篇,且百度搜索关键词在北京为第一页第一位的位置,可否与贵网站交换链接?
如果同意请发邮件:hcz0303@126.com告知。


姓名:苗芳
   

[NO.122] 发表于:2011-9-5 9:50:58
律师你好,因为性格的不和倒至感情破裂,所以要离婚,但是他现在不同意,不是因为我,他是因为孩子才离的,但是我不想因为孩子两人就这样过了一辈子,我现在要怎么才能让他同意离婚呢

姓名:韦冬苗
   

[NO.121] 发表于:2011-8-31 19:38:04
在异地可以起诉离婚吗?

姓名:zaioiqki
   

[NO.120] 发表于:2011-8-15 2:24:31
G5FN8X  <a href="http://pvzxvuiwbprt.com/">pvzxvuiwbprt</a>, [url=http://nwnxatxkcyfj.com/]nwnxatxkcyfj[/url], [link=http://iuucbktoamzt.com/]iuucbktoamzt[/link], http://uzubwvmhbemh.com/

姓名:无辜者
   

[NO.119] 发表于:2011-7-9 13:17:12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在无法选择中,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法律的公平公正正义在何方,我向你们求助。
这些年,我既不知道行政处罚的内容,也不知道诉权,我努力寻求得到法律的帮助,使我能在法治社会中得到平等、享有该享有的权利和得到尊重,我按法律程序,我不断的起诉上诉申诉,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的说;继续向国家公安部申请复议,至今没有得到答复。2010年12月1日新的【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我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要求,至今达不到实现,我搞不懂我是一个下岗工人,2003年5月因为单位关门,为了生活应聘了上海第一家开放式超市药房------即“开心人大药房做内部保安”,作为上海首家开放式超市大药房的开张,虽然给市民带来了方便但也给开发商带来了困境,太多的外盗和内部职工的监守自盗现象时有发生,同年7月31日药房员工陈立才、胡海波、陈鹍监守自盗贵重药品被同事张美英发现,并告知药房董事长刘俊杰和保安部长汪群,于是就在我当班的【2003年7月31日】这一天晚上董事长刘俊杰委托保安部长汪群在晚上21:30分药房关门后,命令全体上班的保安留下来,协助调查这件事,履行正当的职责,于是全体当班保安廖远庆、王雷俊、王利华、周飞、祝建军、方华俊、吴剑霖、赵罡、加上领班余伟民、保安部长汪群{其中当班保安伍海兵因白天请过假所以晚上沒有留下来}都留在了药房。全体保安和领导来到了药房综合办公室内。保安部长汪群指派我对偷药的事情作记录,一切是由领导亲自调查和处理这件事。调查完毕后,当晩24奌前其他保安及其偷药同事一起吃完夜宵,我作好记录后也被领导获准回家,以后药房发生什么事,我是不知道的。仅仅就是这二个小时的职务行为所作的工作记录却成了我犯罪的事实和过程,2003年10月22日,在我毫不知情下,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派出所指控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我实施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28天,刑事拘留26天,后变更取保侯审一年。从以上事实说明,本人既没有违法也不存在犯罪事实。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派出所2003年10月22日至2003年11月19日对我实施的28天刑事强制措施是缺乏事实根据,系为错误拘留。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原则等出发;因为我是职务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所以不构成公安认定的非法拘禁罪、本人不具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公安机关认定该罪明显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杨浦公安分局在确认书中不承认错拘的事实,并且对我在刑事拘留时程序不合法等相关行为也予以否认。对于以上所述,上海公安杨浦分局延吉派出所的违规、违法、滥用职权、对我实施的非法拘禁,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由于上海杨浦公安分局延吉派出所对本人的羁押,造成了本人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上海杨浦公安分局延吉派出所司法人员的草率和不负责任,导致了本人不仅在精神上受到创伤,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也给生活中带来了困难。本人的羁押,造成了社会对我的偏见,生活背景发生许多不能想象的变化,至今在我公安公民信息网站上留档的【刑事拘留、免于起诉】内容。给我的人生留下了终生创伤和遗憾,况且销案了也不出具销案决定书给我,使我不能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从一个履行单位正常职务行为的保安,走向了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角色,给我的人生带来了终生的困惑、遗憾、忧愁。
因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存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是非法拘禁,上海杨浦公安分局对我的强制措施决定,超期羁押26天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一年。是违法的拘留。对于违法拘留,超期羁押,依照国家赔偿法,我理应获得国家赔偿。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2003年7月31日,上海开心人大药房发生了监守自盗贵重药品事件。经调查和药房员工张美英的检举发现;药房员工、陈立才、男、住上海市杨浦区沈阳路132弄1号,胡海波、男、住上海市杨浦区内江二村13号307室,陈鹍、男、住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50弄56号503室。他们三人利用工作中的便利和药房管理上的混乱,多次将贵重药品偷出药房,并将所盗药品藏匿在药房地库的夹缝中,伺机销赃给药贩,获取不正当收益。从事后的调查发现,三人监守自盗的药品价值达2000元以上,他们在调查中承认并交待了偷盗的犯罪事实。
然而,作为国家法律公平公正的执法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派出所,对这件事的处理却以药房领导和保安对其监守自盗人员、履行单位正常职责的职务行为视为“非法拘禁”为由,对药房保安部长汪群、保安领班余伟民和作调查记录的保安廖远庆实施了强制措施;留置48小时,刑事拘留26天,取保候审1年的处罚,对保安王雷俊、周飞、祝建军、方华俊、吴剑霖、赵罡、实施了留置数小时不等,和1年取保候审的处罚 ,事件发生至今,三个监守自盗者也没有受到法律刑事追究和制裁。而作为正常工作、行使正常职务行为的我!却受到不应受到的对待。
因此,我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情况,始终没有得到答复,在2010年的1月份我从杨浦公安信访办获知,三个偷药者也仅仅治安拘留了十天和七天,根据当时对他们所作的调查材料来看;他们所盗取的物品数额也超过二千多元,足以构成盗窃罪然而事后监守自盗人员只追究了治安拘留、明显违反了“刑法原则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作为廖远庆的职务行为,反而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处罚不当而且不公平。对于杨浦公安分局的有关人员,利用公权,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公报私仇的违法行径本人特此向有关监督执法部门提出控告和抗议,并对以下事实提出自己的看法 ;
1,陈立才、胡海波、陈鹍三人盗窃价值2000千元贵重药品是事实,证据在上海开心人大药房和杨浦公安分局;这些药房员工都知道。为何警方既不立案?又不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2,杨浦公安分局延吉派出所片警徐成立作为开心人大药房的主管民警,对这件事知道的很清楚,为何当时民警徐成立不坚持原则,不实事求是说句公道话,民警徐成立同时也知道上海开心人大药房开业以来;药房对于内盗和外盗是怎么具体处理的操作过程,民警徐成立和药房保安领导保持着畅通无阻的联系状况,对此民警徐成立对此事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上海杨浦公安分局刑队汪剑峰对我所说的话我至今不能忘怀:“你现在犯罪了,其实你也是冤枉的,我们也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不管你违法不违法,冤枉你也好,我们还是要对你实行强制措施”,汪还恐吓我,要我承认所谓的“犯罪事实”,并按他们的要求交待“犯罪经过”,否则的话,不但不放我回去,还要叫我坐牢,我无时无刻都在思念病重的老母和病中的妻儿,就和他们讲法理,希望能让我请律师为我辨护,我的司法程序还没开始,他们就断定我是犯罪,不允许我聘请律,拘留我时拒绝通知我的家属签字并且不让我看有关法律文件、杨浦刑侦承办汪剑峰对我实施诱供、逼供来替代法律。
4,这件事发生以后,开心人大药房当班的保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而为何也参加2003年7月31日这件事的当班保安王利华,却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即没有被取保候审也没有受到刑事拘留、更没有被留置和“谈话 ” .这又说明了什么。
最高法就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7日15:1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为正确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解释第四条是针对司法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违法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处理的规定。为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对生效的不予确认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依据修正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诉后,有关机关作出违法侵权确认结论但拒绝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予受理,以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
  

姓名:廖远庆
   

[NO.118] 发表于:2011-6-15 13:48:26

尊敬的律师;
我在无法选择中,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法律的公平公正正义在何方,我向你们求助。
这些年,我既不知道行政处罚的内容,也不知道诉权,我努力寻求得到法律的帮助,使我能在法治社会中得到平等、享有该享有的权利和得到尊重,我按法律程序,我不断的起诉上诉申诉,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的说;继续向国家公安部申请复议,至今没有得到答复。2010年12月1日新的【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我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要求,至今达不到实现,我搞不懂我是一个下岗工人,2003年5月因为单位关门,为了生活应聘了上海第一家开放式超市药房------即“开心人大药房做内部保安”,作为上海首家开放式超市大药房的开张,虽然给市民带来了方便但也给开发商带来了困境,太多的外盗和内部职工的监守自盗现象时有发生,同年7月31日药房员工陈立才、胡海波、陈鹍监守自盗贵重药品被同事张美英发现,并告知药房董事长刘俊杰和保安部长汪群,于是就在我当班的【2003年7月31日】这一天晚上董事长刘俊杰委托保安部长汪群在晚上21:30分药房关门后,命令全体上班的保安留下来,协助调查这件事,履行正当的职责,于是全体当班保安廖远庆、王雷俊、王利华、周飞、祝建军、方华俊、吴剑霖、赵罡、加上领班余伟民、保安部长汪群{其中当班保安伍海兵因白天请过假所以晚上沒有留下来}都留在了药房。全体保安和领导来到了药房综合办公室内。保安部长汪群指派我对偷药的事情作记录,一切是由领导亲自调查和处理这件事。调查完毕后,当晩24奌前其他保安及其偷药同事一起吃完夜宵,我作好记录后也被领导获准回家,以后药房发生什么事,我是不知道的。仅仅就是这二个小时的职务行为所作的工作记录却成了我犯罪的事实和过程,2003年10月22日,在我毫不知情下,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派出所指控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我实施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28天,刑事拘留26天,后变更取保侯审一年。从以上事实说明,本人既没有违法也不存在犯罪事实。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派出所2003年10月22日至2003年11月19日对我实施的28天刑事强制措施是缺乏事实根据,系为错误拘留。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原则等出发;因为我是职务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所以不构成公安认定的非法拘禁罪、本人不具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公安机关认定该罪明显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杨浦公安分局在确认书中不承认错拘的事实,并且对我在刑事拘留时程序不合法等相关行为也予以否认。对于以上所述,上海公安杨浦分局延吉派出所的违规、违法、滥用职权、对我实施的非法拘禁,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由于上海杨浦公安分局延吉派出所对本人的羁押,造成了本人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上海杨浦公安分局延吉派出所司法人员的草率和不负责任,导致了本人不仅在精神上受到创伤,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也给生活中带来了困难。本人的羁押,造成了社会对我的偏见,生活背景发生许多不能想象的变化,至今在我公安公民信息网站上留档的【刑事拘留、免于起诉】内容。给我的人生留下了终生创伤和遗憾,况且销案了也不出具销案决定书给我,使我不能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从一个履行单位正常职务行为的保安,走向了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角色,给我的人生带来了终生的困惑、遗憾、忧愁。
因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存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是非法拘禁,上海杨浦公安分局对我的强制措施决定,超期羁押26天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一年。是违法的拘留。对于违法拘留,超期羁押,依照国家赔偿法,我理应获得国家赔偿。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2003年7月31日,上海开心人大药房发生了监守自盗贵重药品事件。经调查和药房员工张美英的检举发现;药房员工、陈立才、男、住上海市杨浦区沈阳路132弄1号,胡海波、男、住上海市杨浦区内江二村13号307室,陈鹍、男、住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50弄56号503室。他们三人利用工作中的便利和药房管理上的混乱,多次将贵重药品偷出药房,并将所盗药品藏匿在药房地库的夹缝中,伺机销赃给药贩,获取不正当收益。从事后的调查发现,三人监守自盗的药品价值达2000元以上,他们在调查中承认并交待了偷盗的犯罪事实。
然而,作为国家法律公平公正的执法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派出所,对这件事的处理却以药房领导和保安对其监守自盗人员、履行单位正常职责的职务行为视为“非法拘禁”为由,对药房保安部长汪群、保安领班余伟民和作调查记录的保安廖远庆实施了强制措施;留置48小时,刑事拘留26天,取保候审1年的处罚,对保安王雷俊、周飞、祝建军、方华俊、吴剑霖、赵罡、实施了留置数小时不等,和1年取保候审的处罚 ,事件发生至今,三个监守自盗者也没有受到法律刑事追究和制裁。而作为正常工作、行使正常职务行为的我!却受到不应受到的对待。
因此,我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此情况,始终没有得到答复,在2010年的1月份我从杨浦公安信访办获知,三个偷药者也仅仅治安拘留了十天和七天,根据当时对他们所作的调查材料来看;他们所盗取的物品数额也超过二千多元,足以构成盗窃罪然而事后监守自盗人员只追究了治安拘留、明显违反了“刑法原则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作为廖远庆的职务行为,反而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又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处罚不当而且不公平。对于杨浦公安分局的有关人员,利用公权,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公报私仇的违法行径本人特此向有关监督执法部门提出控告和抗议,并对以下事实提出自己的看法 ;
1,陈立才、胡海波、陈鹍三人盗窃价值2000千元贵重药品是事实,证据在上海开心人大药房和杨浦公安分局;这些药房员工都知道。为何警方既不立案?又不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2,杨浦公安分局延吉派出所片警徐成立作为开心人大药房的主管民警,对这件事知道的很清楚,为何当时民警徐成立不坚持原则,不实事求是说句公道话,民警徐成立同时也知道上海开心人大药房开业以来;药房对于内盗和外盗是怎么具体处理的操作过程,民警徐成立和药房保安领导保持着畅通无阻的联系状况,对此民警徐成立对此事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上海杨浦公安分局刑队汪剑峰对我所说的话我至今不能忘怀:“你现在犯罪了,其实你也是冤枉的,我们也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不管你违法不违法,冤枉你也好,我们还是要对你实行强制措施”,汪还恐吓我,要我承认所谓的“犯罪事实”,并按他们的要求交待“犯罪经过”,否则的话,不但不放我回去,还要叫我坐牢,我无时无刻都在思念病重的老母和病中的妻儿,就和他们讲法理,希望能让我请律师为我辨护,我的司法程序还没开始,他们就断定我是犯罪,不允许我聘请律,拘留我时拒绝通知我的家属签字并且不让我看有关法律文件、杨浦刑侦承办汪剑峰对我实施诱供、逼供来替代法律。
4,这件事发生以后,开心人大药房当班的保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而为何也参加2003年7月31日这件事的当班保安王利华,却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即没有被取保候审也没有受到刑事拘留、更没有被留置和“谈话 ” .这又说明了什么。                                                                                                                 
   最高法就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7日15:1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为正确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解释第四条是针对司法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违法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处理的规定。为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对生效的不予确认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依据修正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诉后,有关机关作出违法侵权确认结论但拒绝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予受理,以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
                                                                                                                                                                                                                                 
                                                                                                                                                      
                                                                                                                                                            
                                                                                                                                                                                          

姓名:玉家厅
   

[NO.117] 发表于:2011-5-2 10:23:18
尊敬的律师们,你们好!我现在想离婚,但是不知道怎么离?我和他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但现在我又怀有小孩,不知能不能离婚?要什么条件才我可以离婚?真的很希望你们能帮我,谢谢!

姓名:wcm
   

[NO.116] 发表于:2011-3-1 13:45:38
律师您好!情况是这样的,我们准备离婚,也写了协议,但有些条款我不同意,所以就没签字,但是我们双方都没有准备诉讼离婚,请问我还有其它什么离婚的方法吗?望回复,谢谢!

姓名:rmahdej
   

[NO.115] 发表于:2011-2-4 4:23:42
qwN6eH  <a href="http://nqilovnsmogd.com/">nqilovnsmogd</a>, [url=http://icpsgzzencxu.com/]icpsgzzencxu[/url], [link=http://ibfporenqmha.com/]ibfporenqmha[/link], http://ibyoorbzayoh.com/

姓名:刘雪
   

[NO.114] 发表于:2010-11-24 15:49:55
我想问,离婚还需要开什么社区证明吗?还有就是协议书是自己写还是到民政部门那边直接领取呢?

总计留言123条 共有1/13页 跳到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页 下一页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服务条款 | 广告合作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4 - 2008 law-g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高纳法律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0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