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 |||||
| 编辑:公司法律师 来源:高纳法律网 点击进入: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1996年4月2日公布 2.法复〔1996〕4号
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整、划转之后,出现了企业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决定,要求收回 已被调整、划转资产的纠纷。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因这类纠纷提起诉 讼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现答复如下:
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产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
| 相关主题链接: | |||||
|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服务条款 | 广告合作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4 - 2009 law-g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高纳法律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0144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