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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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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股东是实物出资的,应当明确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上三种出资转让登记事宜做出规定;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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