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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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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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 共 方共同出资,设立北京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他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以货币出资 万元
以货币出资 万元
以货币出资 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出资额的比例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择和更换由股东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会议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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