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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离婚后女子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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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离婚后女子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民事政策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给付办法,可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子女的口粮田由父或母待耕,收益归子女。女子由于生活和受教育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状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就读的;
(一)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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