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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该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
高纳法律网律师解答: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时止。共同所有意思是双方对财产的权利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财产归属,不论谁赚得多,双方都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第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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