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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美国联邦法官做助理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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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开庭!


发布于 1999-09-08 总期号: 107 作者:乔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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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文是一本书的精彩节选。
作为第一位为美国联邦法官做助理的中国人,本书作者乔钢良先生以亲身经历亲切地叙述了法官助理工作,深入分析了联邦法官曾审理过的一些极富争议的案件,使他担任法官助理的经历栩栩如生地展现在读者面前。他对案件的叙述引人入胜且富有启迪。每一个案件都生动地展现了美国司法和法律教育制度的独特之处。
为此,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著名教授默顿·米勒教授为乔钢良的书作序,并给予极高评价。他说:“西方社会以法治国来解决争议和防止争端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历程。我希望类似钢良这本书的读物能加速中国自身迈向法治大道的进程。”
相信本文不仅是律师、法官和法律系学生们的喜爱读物,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大众的兴趣。
“我们决定:被告医药公司应赔偿原告200万美元”
1993年1月,海尔曼法官再次作为访问法官,应邀去美国南部佛罗里达州的坦帕市(Tampa)协助美国佛罗里达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积压的民事案件。
因佛罗里达州地域辽阔,所以那里的联邦法院管辖区根据地理位置分为北部区、中部区和南部区。
佛罗里达州的别名是阳光之州(sunshine state),那儿的气候很像中国的海南岛。每年的11月份至次年的4月份,美国北部和中西部冰天雪地时,许多已退休的老年人便来到佛州享受温暖的冬季。佛州人喜欢把这些退休老人戏称为“Snow Birds”(候鸟)。
我们当然不能算作“Snow Birds”了。
法官在坦帕市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是一件保险纠纷案。原告是一家保险公司,被告是该公司的一个客户,保险公司以被告房屋失火后未能如实地填写失火申报单为由提起诉讼。
这是一起有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双方辩论结束后,法官根据我整理出的法律指示向陪审团做了说明。
陪审团退庭讨论了大约一个小时,主陪审员通过陪审团监督官递来一张纸条,请求法官解释“夸大事实”与“欺骗”在法律上的区别。这是两个很重要的概念。如果陪审团认为被保险人在填写保险单时只是有些夸张,那将意味着保险公司的败诉。
收到任何赔审团的提问后,法官按惯例须通知双方律师。他就如何给陪审团下指示征求了双方律师的意见,免得以后上诉方以法官未作出正确的指示为由要求上诉法院撤销初审判决。当然,如果法官未采纳某一方律师的观点,该方仍可保留其上诉的权利和理由。
法官认为,陪审团的提问代表了他们在审议中的不确定性,很难说会对哪一方有利,因此这是促成双方调解的一个契机。在把陪审团请回法庭作指法前,法官问双文明否愿意调解。
“你们双方是否考虑过调解?你科知道调解是不违法的。”法官笑着对双方律师说。
陪审团的提问使得双方律师对局势都有些吃不准。很多情况下很难判定陪审团会做出什么样的裁决。
原告保险公司的律师对法官的建议表现出较大的兴趣。“你给我一个数额,然后我去找我的当事人谈。”原告律师对被告律师建议说。
被告律师则拒绝提出任何调解方案,“我想我的客户恐怕现在不愿意调解。”
“你的客户怎么想我们以后再谈。我想听听你的调解方案是什么。”法官插话说。
“我的客户认为她应获得40,000美元的赔偿。这其中20,000美元为对她房屋损失的赔偿,另外20,000美元为对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
“你觉得15,000美元怎么样?10,000美元给你的客户,另外5,000美元作为律师费。”法官向被告律师建议。
“我去和我的客户讲一下。”被告律师说。
我觉得保险公司作为原告接受法官建议的赔偿数额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调解方案和调解会谈的内容是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使用的。因此,如果是由海尔曼法官独审的案件,海尔曼法官是不直接或间接介入双方的调解会谈的,以防了解调解方案的具体内容后影响他的独立的判断力。由法官独审的案件的调解一般都由裁判官斯歌佛来主持。一旦调解努力失败,海尔曼法官便根据法律和事实下判决书。同时,助理法官斯歌佛也不会将调解内容告知海尔曼法官。这表明了法官和裁判官的一下级关系,同时也表明了这两者之间在处理各自事务方面相对独立性,以求法律实施的公正。
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则不然,海尔曼法官是常常介入调解的。原因是最终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额并不是由法官决定,而是由陪审团来决定的。
30多分钟后,双方律师回到法官办公室。
“对不起,庭上我不是一个好律师。”被告律师先开玩笑地说。“我的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方案。她认为她确实应当获得更多的赔偿,因此她愿意冒这个险。”
“好!我没有问题。那我们现在就开庭,请陪审团就他们刚才的提问作指示吧。”
20分钟后,陪审团作出对原告保险公司有利的决定——原告不需赔被告一分钱!
被告冒的这个险确实大了一点。
拒绝调解而让陪审团来裁决好似一场赌博,一方赢肯定是另一方输。总之,是否在调解解决对诉讼双方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抉择。
那天庭审结束后,法官给我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那是他成为法官后不久审理的一件医疗事故案。原告是一名10岁的男孩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把男孩送进医院时,他的家人认为他不需要在医院住很长时间即可出院。然而,5个月后,他却因全身瘫痪而不得不坐轮椅出院。由于住院期间伤口感染,男孩的骨髓受到严重损伤。
该案的被告是为男孩治疗的医生和医院。因为两被告都投保了责任险,所以由保险公司应诉。
案件审理两个多星期后,陪审团退庭开始审议。第二天下午,法官收到主陪审员传来的纸条,要求法官向他们进一步解释“过失”(negligence)的法律含义。这对原告来说不是一个好兆头。当时海尔曼法官知道原告律师已拒绝的被告提出的赔偿100万美元的调解方案。鉴于陪审团裁决的不可预见性,法官建议双方律师坐下来再次进行调解。
原告律师的确对陪审团的最终裁决吃不准。经过全面地分析案情,慎重地思考举措后,原告方决定打到底。
第三天上午,陪审团作出裁决,裁定医生和医院在为男孩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万美元。
这些保险案可算是我们办案中的一些花絮。在坦帕市的近一个月里,我们绝大部分时间都花在一个索赔案件的审理上。
它是全美第一个血友病人起诉制药厂商并胜诉的案例。整个审理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法官、律师对案情发展的出色把握,精彩的庭审辩论,绝妙的律师提问,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完满体现,至今令我记忆犹新。
1989年12月27日,本案的原告杰森和其父母以人身伤害为由起诉被告阿莫尔医药公司,要求赔偿。1992年2月,杰森死亡,年仅12岁。根据佛罗里达州的非正常死亡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随同当事人的死亡而终结,也就是说,杰森生前的诉讼请求,随着他的死亡而终结,但法律允许他的双亲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创伤和损失(mental pain and suffer ing)。由于美国的联邦体制,各州有各州的法律,与联邦法律并存。州法院对州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具有对一切法院的约束力。在处理州法律问题时,如果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发生冲突,联邦法院则受州法律问题时,如果州法律和联邦法律发生冲突,联邦法院则受州法院实体判决的约束,但庭审程序则适用联邦的程序法律。
杰森出生时就患有血友病。血友病是一种体内缺乏某种蛋白质(第VIII凝血因子)的疾病,当病人受伤流血时,正常人的血液在伤口处可凝固,但血友病患者在不采取一定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因流血不止而导致死亡。
血友病根据症状轻重又可分为两种:较严重的血友病患难与共者体内缺乏这种蛋白质,即使没有受外伤,其关节、内脏、甚至是外脑内等体内部位也可能“自发”地出血而导致死亡;症状较轻的患者则只是在受伤的时候,才会出血不止。
据杰森的医生讲,杰森的病症属于较轻型的血友病。也就是说,他体内能使血液凝固的万分较重症患者要多一些。
1980年至1983年间,治疗血友病可使用的药品主要是“Cryoprecipitate”(冷沉淀物)。献血的人来到血库献血,实际上是献血浆。血库得到血后,把红细胞甩出去,剩下的便是一种透明或奶式的血浆了。
血库得到血浆后,便将它放在一个冷曾袋里冻起来。每当血友病人需要治疗时,医生便将一个冰冻口袋取出来,待融化后,血友病人所需要的蛋白质成分,即“凝血因子8号”(factor VIII), 便沉淀在袋子底部。医生将这种“凝血因子8号”注射到病人的静肪内便可起到止血作用。这样提取的凝血因子的好处是它只来自一个献血者,不与其他献血者的血液混和,并且可以把健康血液存放在冷冻室里随用随取。其不方便之处是病人必须去医院躺在床上,将凝血因子以“点滴”的形式注射到静脉内。
其间,人们又发明了另外一种叫“浓缩凝血因子8号”(factor VIII concentrate)的新药品。新药品的药效与冷沉淀凝血因子是一样的,不同之处是它可能来自成千上万的献血者。与普通献血不同的是,这种献血者不损失红细胞,因此有的人甚至可以一周献两次血。收取的血浆被在小瓶子里冷冻起来,发送给治疗血友病的医生和医院。当病人出血时,只南非将盐粒状的血浆用蒸馏水溶解后,注射到患者的静脉中即可迅速起到止血作用。这种药品很有效,使用也较方便。
然而,浓缩凝血因子8号投入使用后不久,人们发现使用这种药品治疗的血友病患者中很多人相继得了乙型肝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献血者血液中含有的各种病毒在上述血浆“生产”过程中得以生存下来,并传给了接受治疗的血友病患者。虽然使用先前的“冷沉淀物”也可能导致肝炎病毒的传播,但因为一个患者使用的药品一般只来自一个献血者,被传染的概率自然也就小得多。所以,一些医生主张继续使用“冷沉淀物”。另外一些医生和患者觉得,只要药品生产商能够把住产品检验关,使用新的浓缩产品利大于弊。
更可怕的是,使用这种浓缩产品既然会传播肝炎,自然也就可能传播被称为“本世纪最大杀手”的艾滋病。
1982年7月,有3位接受过上述药品治疗的血友病人出现艾滋病症状。
美国政府对此开始感到忧虑。当时无人知晓艾滋病病毒(HIV)是如何传染的。到1986年,几乎90%使用过这种血液制品的血友病患者染上了艾滋病病毒,估计总人数已达10,000至12,000人。
被告阿莫尔制药公司的部分业务就是制造此类血浆。
本案原告诉称,在1981年6月第一倒血友病患者被诊断为HIV呈阳性后,阿莫尔医药公司在1982年年中至年底就了解到其产品可能是导致用户染上艾滋病毒的罪魁祸首。但为了避免损失,被告不愿对其现有的血液产品进行病毒检查,因此导致了原告杰森的死亡。原告还称,阿莫尔公司当时知道,或者至少“应当”知道其产品的危险性,因此有责任根据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ederal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简称FDA)的规定,向各大医院和医生发出警告。让他们知道使用其产品所伴随的风险。
被告则辩称,使用被告的产品不是杰森染上艾滋病病毒的直接原因;而且被告当时不知道,也中“可能”知道其产品中可能存在存在滋病病毒。
这起诉讼每天早上8点半开庭,下午5点休庭,持续了近3个星期。
原告的代理律师叫杰拉·费斯巴克,40岁出头,身高有1米80,戴着一副圆眼镜,举止很文静。从他的名片上可以看出他是一个solo practitioner(独立开业的律师)。
在美国,任何一位从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的法学生在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都可以独立挂牌执业。不过一般说来,刚毕业就独立挂眚热一的比较少、原因很简单:刚毕业,还缺乏实践经验;客户来源没有保证;急需有较好的和稳定的收入来偿还上法学院期间欠下学费和生活费的债务。在多数情况下,毕业生们先到某家律师行做associate(聘用律师),或者去政府部门的法律部,等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后,再“另谋高就”,比如个人开业,去大公司做in-housecounsel(公司法律顾问)等。
被告的律师看来近50岁,长得矮胖,是芝加哥市一家规模很大的律师行的合伙人。这种“单薄”的原告和原告律师与庞大的被告及其律师行对抗的情形在美国法庭上是常见的。
为了节省海尔曼法官的时间,佛州中部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秘书处在我们抵达坦帕市之前就已挑选好本案的陪审员。
开庭时,海尔曼法官先向陪审团成员询问了这是不是他们第一次参与陪审团的活动。在得到肯定的回答后,海尔曼法官说道:
“很好。这样我下面所要讲的与你们就更有关系了。”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想先向你们作些说明。我们首先由原告代理律师做开庭陈述,陈述的目的不是开始argue the case(为本案作辩论),而是要向陪审团说明原告想要证明的是什么,其立场观点是什么,有哪些证据可以佐证以上的观点。之后由被告做相应的陈述。
“所有证人在提供证据前必须就其所提供证言的真实性宣誓。这也包括一些书证、物证,如图片、文件、信件等。双方向法院提交这些证据时,由我来决定这类证据是否可被法院采信,只有在经过我允许后,这些证据才可作为法庭证据一部分。
法官要求陪审团仔细听取证言。因为法庭记录不能马上就准备好,供陪审团在审议时参考。“你们退庭讨论时,我将把所有由法律认可的证据送给你们作为参考。在庭审期间这些证据由法庭来保存。”法官解释说。
就庭审中记笔记的问题,法官建议:“你们可以记笔记,但切记不要变成记笔记的奴隶,即只忙于记录,却错过了下一个问题。每天休庭后你们也不得把笔记本带回家。”
“希望你们在听取所有的证据证言之前,不要仓促地下结论。如果你们能以你们是本案的原告、被告来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我相信你们都会认真谨慎从事的。
“在任何庭审中,陪审团不得与外界任何人谈论案情;陪审团成员之间也不得谈论该案案情。只要本案审理一结束,你们便可以一五一十地把它讲给你们的朋友和家人听。但在此之前,如果有人要和你们谈论的话,你就告诉他们说‘如果我和你们讨论的话,法官会把我送进监狱的!’这种说法一般都会奏效。”
海尔曼法官讲这句话虽然带有开玩笑的万分,但意思却是明明白白:违反法官的命令可能被判蔑视法庭罪(contempt of the court),虽然这样的先例并不是很多。由于藐视法庭的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千差万别,对此的处罚需要根据维护法院权威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因此,《联帮量刑指南》中对此并未作任何规定。法官可参照《联邦量刑指南》中关于对障碍司法程序犯罪行为的量刑规定来决定处罚。
“当然,我相信不会有人会有意地去左右你们的思想的。但一旦你告诉别人本案涉及艾滋病或其他什么问题的话,这些人往往便开始向你大谈他们所知道的一些情况,因此你会不知不觉地、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
“法院如何来把关呢?没有什么有效的办法。对一些大案要案来说,法官可以把陪审团隔离起来,要陪审团晚上在酒店里过夜,隔离时间可长达3个星期,甚至几个月不能与家人朋友团聚。这将给陪审团成员造成很大的不便,因此我不会这样做的。
“我在此完全依赖你闪这些陪审团成员的责任感。你们都宣过誓,因此我相信你们会遵照你们的誓词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在我与陪审团的接触中,我发现他们工作都很努力,且有很强的责任心。既然我已经告诉你们不要与外界谈论案情,我相信你们是不会违背这条规定的。”法官这种“我相信你们不会做某事”的态度表示了他对陪审团的信心。
“证人被提问时,如果对方律师认为问题不妥,他有责任和义务向法官提出反对,然后由我来裁定反对理由是否成立。提出反对意见的一方是与法官对话,而不是与提问一方的律师对话。当对方律师提出反对时,他不是在有意地不让陪审团了解某种证据,他只是在说所问的问题不符合《联邦证据法》。如果法官认定问题确实不妥,证人便不必回答律师所提出的问题。”
法官然后又举例加以说明。我一直很钦佩法官的言简意赅的作风和举例的说服力。
“比如说我们审理的案件是一桩交通事故案,由陪审团确定的问题的焦点是当时的车速是多少。某证人上台,说他的夫人告诉他,出车祸时,她的姐姐正好站在马路角上。她说当明的车速为100英里/小时。这里“姐姐”的话是不能予以考虑的,因为姐姐不在庭上,我们无法对她进行诘问。如果对方的律师对这类证言不提出反对意见的话,那么这种律师是一钱不值的。
“反对意见提出后,作为陪审团的你们只需休息、静听。我会对此作出相应的裁定的。”
“如果在庭审中律师要与法官就某些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我会把他们叫到法庭前进行“私谈”(sidebar)的。因为这种讨论的时间往往很短,我就不让陪审团退庭了。”
法官然后向陪审团解释了审理程序,双方引见证人提供证言的方式,即直接提问、诘问,再直接提问、再诘问的过程。
待诉讼双方把所有的证据和证人出示给法庭后,双方律师作终结辩论(closingargument)。这时双方便可以对本案进行辩论,就如何对待某些证据证言对陪审团提出要求,以及要求陪审团采取某种措施等。
“庭审后,我将向你们说明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通过你们的verdict(裁决),你们将对有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和结论。庭审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出现的程序问题由我作裁定。在你们退庭讨论本案结果时,我将向你们解释你们所必须遵循的法律问题,并要求你们依此对事实作出答复。
陪审团一般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要确认哪个证人的证言更可信。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法官评论说:
“如何准确地进行判断呢?如果我们每个人的脑中都有一盏红灯,当有人说谎时红灯就闪亮一下,这是再好不过的了。陪审团成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各种不同的教育背景、文化背景使你们在判断案件时运用自己的常识和判断力。这就是陪审团制度的根本所在。”
像在康纳利一案中所作的解释一样,法官接下去向陪审团说明了直接证据和情形证据的不同。
“你们想休息时,举下手就行了。”
原告律师于是进行开庭陈述。他以平衡的语调,缓缓地向陪审团和法庭解释说,本案牵涉到1992年2月去世的一个叫杰森的男孩。为了加深陪军团对杰森的印象,他向陪审团出示了1986年杰森和他父母的合影。
原告律师介绍了血友病,以及对血友病的治疗方法。他最后主张说,被告阿莫尔医药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血液产品中可能存在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未采取措施,其不作为这种过失导致了杰森的感染。因为阿莫尔公司与其他另外三家大的医药公司几乎垄断了整个血友病药品市场,所以它们没有任何压力或动力去进行产品检验。
杰森于1980年12月生于坦帕市。他的父亲当时在美军服役。杰森出生后不久便随父亲去了美国驻德国的军事基地,在那儿居住了一年半。在基地时,有一次杰森的头部无缘无故地起了一个大包。到急诊室后,医生抽出杰森的一点骨髓,检验他是否患了急性脑膜炎。驻军医院医生忽略了他患有血友病这一病史,因此未事先给他注射凝血因子。由于出血不止,后来不得不转送到另外一家医院,在那儿给他注射了64个单位的冷沉淀物凝血因子,也就是那种危险性比较小的血液制品。
回美国后,在华盛顿的一家陆军医院,医生又给杰森注射了100个单位的冷沉淀物凝血因子。1982年5月出院时,杰森已恢复了健康。1983年7月,杰森的父亲退役,举家搬到佛罗里达州坦帕市旁边的圣彼得堡市,因为在该市有一位很有名望的专治血友病的医生。1983年7月杰森骑车时摔倒导致出血,他的医生给他注射了浓缩凝血因子8号。如前所述,这种浓缩凝血因子8号传染病毒的危险性较大。这位医生的药品都是由当地的一家儿童医院提供的,而这家医院的药品又都是由阿莫尔公司提供的。
原告律师就他将请杰森的医生出庭作证,诉称如果医生得到来自被告的任何警告,他是不会给病人注射这种浓缩凝血因子8号的,而是会继续使用风险小的、来自一个献血者的冷沉淀物凝血因子。他将证明他自1983年7月至1984年6月间一直为杰森注射浓缩凝血因子8号,直到阿莫尔公司开始出售经过高温杀毒处理的因子8号血液制品。
1985年5月,检验病人是否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的诊断方式问世。杰森的检查结果呈现阳性。原告律师说,原告方将请斯坦福大学医学院地的医生出庭,证明使用这种未经高温处理的浓缩凝血药品导致感染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其他产品;并要说明从杰森当时的一些病性症状看,如腹泻、皮疹、体重减轻等,都足以证明杰森是在1983年7月至1984年6月间感染上艾滋病病毒的。
接下来,被告律师发表陈述,其中心论点当然是承认杰森的死亡确实是一个悲剧,但证据将证明杰森的死与被告的产品是没有任何联系的。艾滋病病毒的全部发作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其潜伏期可长达7年至10年。杰森在使用阿莫尔公司的药品以前,也曾使用过其他厂家的药品,由此类药品染上病毒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证明他早在1983年7月就已被感染的证据是,在他被诊断为阳性时,他的T细胞已降到141,而正常人的指标可达2,000(T细胞为一种在胸腺内分化的淋巴细胞,特征为有特异性表面抗原,专参与细胞介导免疫),由此可以推断出他的感染时间要早于原告所指出的1983年7月至1984年6月。被告也将请医生提供专家证言,证明杰森的死亡与阿莫尔公司的药品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律师辩称,被告在任何时候都把已知的风险公告于众,无任何隐瞒行为。1984年1月在收到FDA的批准后,被告就立即向有关人士发出了警告,但该警告对原告来说为时已晚,因为他是在接受阿莫尔的药品以前就已经被感染了。被告的证人将说明没有任何人能够以合理的医学概率(reasonablemedicalprobability)来证明杰森是在原告所称的期间内受感染的。被告将请佛罗里达州大学的一位统计学家来说明原告所使用的概率推论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另外一位专家将通过分析杰森的病情,他的T细胞的大量减少来推断他感染的时间。
第一天的庭审结束时,法官再次告诫陪审团成员不得与外界谈论本案案情。
“我中午去吃饭时,看见法院大楼外有些电视台的记者等候在外。请你们不要接受采访,也不得看或阅读与本案有关的电视或新闻报道。
美国联邦法律是不准电视台记者在开庭现场录像的,这与某些州的州法院的规定不同。
1979年,美国司法协会(美国联邦法官组成的协会)通过决议,禁止在法庭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录像拍照,同时也禁止通过广播、电视或其他途径对案件的审理实况进行播放,其目的是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但法官可允许仪式性的程序,如新法官的上任、新公民入籍宣誓仪式等的拍摄和传播。
美国现有34个州的法庭允许电视台进行庭审实况录像。在加州审理的美国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案就是一个例子。在辛案审理的数月间,有线电视台对其庭审过程进行了实况转播,但是,电视转播不可以暴露参加庭审的陪审员。1998年3月,美国国会有个提案,要求联邦法院也可允许电视台对庭审进行录像,但决定权仍由审案的法官个别掌握。据说这个议案的目的是让公众对美国法庭有所了解。但美国辩护律师协会反对该议案,认为它对被告的隐私构成威胁。这一议案能否获得通过从而成为法律还很难说。
海尔星法官认为,对案件的审理进行实况转播有碍于庭审的庄重与严谨,从而妨碍司法的公正。电视新闻媒介对庭审的直接介入使严肃的司法程序演变成一个电影彩排场,数十架摄像机对着法官、证人,必定会造成额外的压力;遇到一些爱出风头的法官,在庭上的行为举止也多少会受到镜头的左右,结果是使美国的司法程序变成去迎合部分公众口味的通俗文化的一部分。法官说,开放法庭和对案卷的公开比将庭审通过电波传入“寻常百姓“家更重要。
陪审团退庭后,双方律师向法庭呈交了一些双方都没有争议的证据,以便节省在庭上的时间。原告律师还向法庭递交了一些判例,供法庭参考。
“你考虑得很周到。佛州的联邦法院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办公室和图书馆,但只有一个缺点,就是书架上面没有一本书。”法官开玩笑说。
回到法庭旁边的办公室后,法官对我说:“以后在与法院打交道时,也应该从法院的角度考虑一些问题。原告律师的这种作法给法院节省的很多时间。”法官时刻不忘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来指导他的助理。
案件审理前,原告请求法院允许其在庭上向陪审团播放一段杰森生前的生活录像,作为证据的一部分。被告坚决反对。因此法官必须对此作出裁定。法官让我查一些判例,先拿出一个初步意见……
第二天一开庭,原告律师首先出示了罗宾逊医生在宣誓后作的一份书面证词 (deposition)。这种宣誓证词与证人亲自出庭在庭上所作的证词效力是一样的。证人有时因种种原因,比如说医生、律师由于工作太忙,或者出差,不能出庭作证,因此,证人可在任何时候和场所宣誓作证,这是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向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获取证言的途径。根据《联邦证据法》,如果某一方想让某证人作证,律师可以前往该证人的住处或办公室请他作证,同时邀请对方的律师和有执照的法庭记录员出席。其程序与法庭上的程序一样:先由一方律师进行直接提问,然后由对方律师为反驳或澄清已提出的证词进行诘问,核查对先前所提问题的回答是否准确。如一方律师认为问题问得不妥,他仍可提出反对意见,但对反对意见的裁定则必须等正式开庭时由法官最后决定反对意见是否成立。会议后由记录员将材料整理打印出来。开庭时,由某人充当该证人,照本宣科地按照记录读出来就是了。
如何在法庭上对某方律师的提问或陈述是一门艺术,对年轻律师和刚刚就职的法官来说不是件容易的事。律师需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法官则需要根据《联邦证据法》对律师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及而权威的裁定。
《联邦证据法》在法学院是一门选修课,但绝大多数学生都会选修这门课。由于课本内容与实践中的应用相关甚大。因此,做助理初期,我不熟悉律师提出的反对对方律师所问问题的原因,因此也就难以理解法官下判决的基础。
法官说他初任法官时,对需要他立即作出判决也感到不适应。但由于他多年出庭做诉讼律师,他对证据法了如指掌。为了帮助我熟悉这方面的法律,法官给了我几篇文章,这些文章对如何在法庭说“Your honor, I object!”(庭上,我反对!)做了简明扼要的总结。
一般来说,某一方律师就对方提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所提问题与本案的关系(Relevancy)。首要问题是,律师所提问题是否有助于对本案某方面的了解。目击者对事件所作的第一手叙述不存在这种问题,问题往往出现在情形证据方面。
虽然有些问题与本案有关联,根据《联邦证据法》的规定,律师仍不得在法庭上使用这些证据,比如:不能用某人的品德或声望来证明涉讼某一时刻某人是如何如何行事的(但在刑事案件中,可用来作为一种辩护);也不能用某人在事情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来证明其过失,或用某人所提出的妥协要求来证明其责任。
2、 特许可以保密的交流(Privieged Communication)。律师与当事人、医生与病人、丈夫与妻子、牧师与忏悔人之间的交流不可公开。
3、 基础不充分(Lnsufficient Foundation)。在出未某种证据之前,律师应先向法庭介绍基本事实。在未作铺垫的情况下,不得出示证据。
4、 问题带有引导性(Leading)
这种问题是将答案暗示或建议给回答人。在直接提问中,除为了提问证人一般的事实,带有引导性的问题是不允许的。但在诘问中,也就是律师向对方的证人发问时,律师便不受此限制。
5、 要求证人作出结论的意见(Opinion Calls for a Conclusion)。一般证人只能提供基本事实,不能对其作出解释。
6、 重复(Repetition)。对这类问题的反对一般为“问题已经被问过并得到了回答”。但法院有权允许部分重复,以期让有关方进一步了解某项事实。
7、 问题不清楚,有误导性、模糊、太泛指等(Confusing)。另一方律师可以上述理由对提问提出反对意见。
8、 问题带有猜测性(Speculative)。要求证人对某件事实进行猜测的提问是不允许的。
9、 复合式问句(Compound)。一个问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问句,令人难以掌握应具体针对哪一个问题进行回答。
10、 问题具有辩论性(Argumentative)。提问的目的是寻求事实。如果问题变成对陪审团进行演讲,就变成与证人辩论了。
11、 所答非的所问(Non-responsive)。
证人必须根据问题作出相应的回答,不允许提供额外的信息,或答非所问。
12、 超出直接提问或诘问的范围(Beyond the Scope of Direct or Cross-Examination)
一般来说,诘问的范围只限于直接提问的范围,以及与证人的可信度有关的其他问题。
律师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证人的直接提问和对对方证人的诘问都是艺术。对自己证人的提问比较容易,因为律师可以在庭前和证人一起“排练”。对对方提供的证人的诘问就不同了。
诘问的目的是让对方的证人同意你所讲的内容,而不是让对方证人提供任何信息。因此,好的律师在诘 问时所提的问题是诱导证人说出律师想要得到的答案。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问题应问得越短越好,不给证人任何发挥的余半。海尔曼法官常和我们说:诘问律师应牢记一点的就是,如果你吃不准证人的回答将是什么的话,你就不应该对证人发问。另外,问题应只与事实相关。在诘问对方出示的敌对情绪很大的证人时,你所能犯的最大的错误就是这样一个提问:“为什么?”但有时因为开庭时的紧张气氛,也有律师闹出笑话,问些非常明显或罗嗦的问题,贻笑大方。以下是从正式的法庭记录中摘录的几则律师提问:
1、 你现在的鼻子是不是就是你小时候损伤的那个鼻子(Was that the same nose you broke as a child)?
2、 医生先生,当某人在睡眠中死去时,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安静地死去,直到次日早晨他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我说的对不对?
3、 问:后来发生了什么事?
答:他告诉我说,“我必须把你干掉,因为你知道我的身份。”
4、 是你还是你兄弟在战争中遇难了?
5、 问:我现在出示证据三,请问你知道这张照片吗?
答:照片中是我。
问:拍照时你在场吗?
6、 问:史密斯女士,你的首婚是怎么结束的?
答:死亡。
问:是谁的死亡结束了这场婚姻?
7、 问:你现在怀孕几个月了?
答:到11月8日为三个月。
问:很明显,怀孕的日期为8月8日,对吧?
问:你当时在做什么?
8、 问:你有三个孩子,对吧?
答:对。
问:几个男孩?
答:没有男孩。
问:有女孩吗?
9、 问:你记得你大约是在什么时候检验爱丁顿先生的尸体的吗?
答:在傍晚。尸体解剖是在晚上八点半开始的。
问:爱丁顿先生那时已经死了,对吗?
答:没有,你这个傻瓜!他当时躺在桌子上,在纳闷儿我为什么要给他做解剖。
这些都是真事,有法庭记录在案佐证的。
专家证人发表意见的余地相应地大些,可以就自己的专家意见发表评论。
罗宾逊医生主要就是杰森的年龄和病情的发展作了陈述。他说,从医学角度讲,像原告这样的病人病情完全有可能急剧恶化。也就是说,在原告于1983年7月至1984年6月间感染后,其T细胞是完全有可能在一两年内急降至141点的。
原告律师之后请杰森的父亲出庭作证。杰森的父亲当时35岁。原告律师对父亲的提问主要围绕他对杰森病情的了解展开。
他说,家里人第一次知道杰森患有血友病是在医院给杰森做包皮切割手术的时候。当时,杰森血流不止,医院诊断说他没有止血功能。他描述了杰森生病、家人照顾杰森和他上学的情景。
杰森被诊断患有艾滋病后,为了避免长期大一所学校上学被同学们发现他的病情,父母经常给他换学校。后来一位教师发现杰森患有艾滋病,并在自己的班上,愤怒地找到校长,要求杰森换班。
杰森在学校受到的待遇远比另外一个名叫怀特的患血友病/艾滋病的儿童要好得多。怀特家住美国中西部的一个小镇。当镇上人知道怀特的病况后,不但不让他去上学,而且竟然把他的家放火烧掉了!怀特的父母不得不带着他远奔他乡。怀特一家的境遇见报后,美国各界一致表示同情,纷纷向血友病基金会捐款。怀特还受到美国总统克林顿的接见。
在任何社会,龌龊和美好总是同时存在,但最重的的是后者是否能够最终取代前者。
据杰森的父亲讲,杰森每况愈下后,他曾给远在加州的一家医药公司打电话购买当时最新的药品。因为家里没有医疗保险,药商要求支会现金,不见现金不发货。只够30天的药片价格竞高达900美元。他苦苦哀求,说孩子急需这种药品,否则将出现生命危险,他告诉药商说他会马上从朋友亲戚处把钱凑齐寄出去的,但仍未奏效。最后他被轩到医药公司的总裁处。鉴于杰森是年龄最小的“用户”,总裁决定向杰森免费提供全部所需药品。
被告律师未对原告方的前几名证人证词提出过多的反对意见,因为对事实性的陈述很难提出什么异议。但轮到杰森生前的私人医生作证时,情况便发生了重大变化。
巴博萨医生在当地享有盛誉。他通过原告律师一步步有条不紊、一丝不苟的提问,向法庭介绍了杰森的病情及其治疗经过:由于杰森属于轻型的血友病人,他不必每一两天就注射一次浓缩凝血因子8号,只是在杰森受伤出血时给他注射即可。根据巴博萨医生的意见,如果某一种产品由成千上万名献血者的血液制成,其含有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只有少数献血者的产品。因此,杰森受阿莫尔公司生产的浓缩凝血因子8号感染的可能性很大。巴博萨医生说,如果他事先知道凝血因子8号的危险性的话,他会给他使用冷沉淀物凝血因子产品的。另据医生讲,如果杰森没有染上艾滋病病毒的话,他的寿命可达40至50岁。
原告律师的直接提问完毕,轮到被告律师诘问了。
“你是不是曾经有个病人只使用过一次冷沉淀物凝血因子就染上了艾滋病病毒了?”
“是的。”
“杰森也曾注射过这种冷沉淀物凝血因子,对不对?”
“对。”
“你根本不知道这些冷凝血因子的献血者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对吧?”
“对。”
“你是不是在知道浓缩凝血因子8号可能含有这种病毒后,仍然继续给你的病人使用这种凝血因子?”
“对。但只是在病人需要大量的凝血因子的情况下。”
“1983年1月《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发表了‘艾滋病与血友病人的预防性治疗’,你是否读过这篇文章?”
“我或许读过。”
所有这些诘问的目的就是想让陪审团知道,作为杰森的医生,他对病毒的存是了解了,但他仍然愿意冒这个风险。因此,巴博萨医生对杰森的感染和死亡负有同样的责任。不仅如此,冷沉淀物凝血因子也并非绝对安全,因此,杰森的病毒也可能来自他在使用阿莫尔公司产品之前所使用的冷沉淀物凝血因子。
为了弥补被告律师一连串的诘问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原告律师再次进行了直接提问:
“在你得知阿莫尔的产品存在的风险后,你是不是立刻就转而使用那些经过高温处理的浓缩凝血因子8号了?”
“我不记得当时的具体情况了。你现在让我回忆6年至10年前所发生的事,让我告诉你我当时脑子里想的是什么,这根本不可能。如果我们这些主治医师事前就知道这种后果的话,如果制造商不隐瞒事实的话,就不会出现那些无辜的人死亡或等待死亡的现象了!”巴博萨医生的情绪变得激动起来。很显然,巴博萨医生对被告律师企图把部分责任推卸到他的身上感到气愤。
“庭上,被告反对医生所发表的这些与问题无关的言论。”
被告律师抗议巴博萨医生发表的“教训”,要求法院不接受医生的陈述,将其从法庭记录中删除。
法官同意被告律师提出的请求。
由于巴博萨医生的言论,被告在那天休庭后向法官提出了拒绝进一步审理的动议。
拒绝审理的动议一般在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就法律问题被告提出。被告在动议中的逻辑一般是这样的:为辩论起见,让我们先假设原告在诉讼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对的,但我对这些事实并不承认,其实我是持否定态度的,即使是在开庭审理时我也会否认的。但即使双方对事实无争议,法院仍应驳回这一起诉,因为法律不会给原告任何法律救济的。换言之,“即使我做了这些事,我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被告则是在案件审理中提出这一动议的。被告的理由是巴博萨医生的言论严重地影响了陪审力的判断力,对被告的立场和观点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如审理继续下去,将严重影响被告的利益,导致对被告不公正的裁决。
法官当即驳回了被告的动议,认为巴博萨医生的言论不足以构成对被告如此大的伤害,使得陪审团不能作出公正的裁决。但法官同意第二天开庭时向陪审力说明巴博萨医生的言论是不妥的。法官说他当时之所以没有在庭上更多地发表评论是因为怕误导陪审团,让他们认为法官在置疑某证人的言论。
次日开庭时,法官向陪审团解释说:“根据法庭庭审规则,律师向证人提问,证人应只就所提问题回答,不得无边无际地发表其他评论。这与我们平常谈话聊天不一样。昨天庭审时,巴博萨医生情绪有些激动,有些答非所问,陪审团对巴博萨医生发表的评论不得给予考虑。”
白天的庭审结束后,我连续两个晚上一直就被告在案件审理前书面提出的不让杰森的录像带在庭上播放的动议寻找允许或不允许播放的法律依据。这种动议的目的旨在将某些无关的、不能为法院采信的和有偏见的证据排除在陪审团的接触范围之外。有关杰森的证据无疑会对原告的论点有利,而对被告则恰恰相反。但对这种证据的采信与否不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而取决于法官依据法律所作出的裁判。这种过程就如同一场激烈的球赛有规有矩地进行,各方球员必须服从“裁判”的权威。如果主庭法官运用法律错误,法官将面临被上诉法律改判的危险。
杰森的录像带是1992年1月23日,即在他起诉后、去世前录制的。在场取证的是杰森的律师和被告的律师。当时的目的就是为诉讼作准备,要求被告对杰森遭受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为了审查一下录像带的内容,法官让我先看一遍,然后建议法官是否应向陪审团播放。
录像画而中,杰森坐在轮椅上,旁边是点滴架。被病魔折磨的他已是骨瘦如柴。
经宣誓后,原告律师问杰森在证词中是否会讲实话,并让他陈述了姓名、年龄(11岁)和出生日期(1980年12月14日)。
“你上一次是什么时候离开医院的?”原告律师缓慢地问着,好像生怕杰森的体力无法承受律师的提问。
“两个星期前。”
“你上一次在哪家医院?”
“儿童医院。”
“你上一次在那儿住了多久?”
“一个星期。”
“你在医院的医生是谁?”
“巴博萨医生。”
“你的医生一直是巴博萨先生吗?”
“对,巴博萨先生一直是我的医生。”
“住院时,你都做些什么?”
“睡觉,或看看电影。”
“住院时都有谁来看你?”
“爸爸、妈妈,有时我的弟弟也来,还有我的外婆、外公。”
“如果你可以选择的话,你是愿意住在医院还是住在家里?”
“家里。”
…………
“你最近感觉怎么样?”
“很累。我总是感觉到晕。”
在回答问题时,他气喘嘘嘘,不时要停下来休息。
“你睡觉多吗?”
“很多。”
“你不睡觉时,都做些什么?”
“用我的遥控车玩游戏,看电影。”
“你能出去玩吗?”
“能。”
“你每天平均能在外面呆多长时间?”
“一个小时左右。”
“你都去哪儿?”
“不过是去屈臣氏商店而已。”
“你在这儿附近有朋友吗?”
“有两个。”
…………
“你现在没有上学,对吗?”
“对。”
“你最近一次在学校时是几年级?”
“二年级。”
“你的老师是谁?”
“黛维斯小姐。”
“你那时多大?”
“九岁。”
“你两年没有上学了,对吗?”
“对。”
“请讲讲你进去上学时可以做,但现在不能做的事情好吗?”
“现在不能投球,不能跳绳了。”
“为什么不行呢?”“因为点滴架。我这儿的静脉很弱,所以医生要在我的胸部作静脉点滴注射。”杰森一边说,一边指着他的纤细的手臂。
…………
“医生在给你注射什么药物?”
“Demorol。”
“你知道Demorol的药性是什么吗?”
“止痛。”
原告医生接着让杰森给在场人看了点漳架和静脉注射管等。
“你有个管通向胃里,请问那是什么?”
“G-管。……因为我不能口服药品,只能这样才能服用药品。”
“你能不能描述一下你一天的情况,你早上几点起床?”
“中午12点或下午1点。”
…………
“起床后你吃早饭吗?”
“不吃。”
“为什么?”
“因为我从来不感觉饿。”
“你起床后都做些什么?”
“坐在床边玩游戏机。玩一个小时左右。”
“然后呢?”
“然后在客厅里看电影。看完电影后就又去睡觉了。”
“你大概几点钟睡觉?”
“下午3点左右。”
“几点钟再醒来?”
“晚上7点钟左右。”
“你与家人一起吃晚饭吗?”
“不。我晚上也不怎么饿。”
“你饿的时候都吃些什么?”
“比萨饼,炸薯片什么的。”
“除玩游戏机、看电影以外,你还做些什么?”
“敲鼓、玩吉它,或者和我爸爸打台球。”
“你晚上几点钟再去睡觉?”
“8点左右。”
“去年一年里,你去电影院看过电影吗?”
“没有。”
“你愿意去吗?”
“当然。”
“为什么不去呢?”
“因为我总在打点滴,不能随便走动。”
“点滴架上的泵是干什么用的?”
“往我身体里注Hyperal。”
“你知道注射Hyperal的目的是什么吗?”
“帮我增加体重。”
“除此之外,你还服用其他药物吗?”“只服用些止痒药。……是流体,所以我用管服用。”原告律师让杰森展示了他胳膊上的皮疹。
“止痒药管用吗?”
“不管用。”
…………
“几个时期前,圣诞节时,你在哪儿?”
“在医院。我是在圣诞节第二天回到家里的。”
“好。你是在家收到的圣诞礼物,还是在医院?”
“在家里。”
“你能不能告诉我从圣诞节到现在你做的最有趣的一件事是什么?”
“没做什么事。”
“你长大后想做什么?”
“想来当一名警察。但现在看来恐怕当不成了。”
“你为什么觉得当不成了?”
“我很少吃东西,这个吊瓶总是吊在我的身上。”
“如果有人向你说他可以满足你的一个愿望的话,你的愿望是什么?”
“我希望要一辆自行车。”
原告律师的直接提问结束了。他邀请被告律师对杰森进行提问,然后再请杰森带着律师参观一下他的房间。
被告律师没有任何提问,但他反对参观杰森的房间。但因当时没有法官在场,对被告的异议无法当场作出裁定,所以仍按原告律师的建议进行。在正式开庭审理时,如果法官认为不应让陪审团看到某些画面,届时不播放这段录像就是了。
进入自己的房间后,杰森给大家看了他的床、桌子、滑板、吸氧泵、游戏机、电话等个人物品。
鉴于杰森的身体状况,双方律师均同意杰森免于在书面誓词上签字。
眼着看到年仅11岁的杰森的处境,想起已被病魔夺去幼小生命的他,我哭了。
法官这时推门进来,我赶忙把戏眼泪擦去。
“录像带有多长时间?”
“对不起,我忘了计算时间。”我委很狼狈地说。我的注意力全都被录像带的内容吸引住了。
“你看录像时一定要计算时间,这样才便于在庭审时掌握进程!”法官教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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