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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美工作笔记2003年3月8日至3月18日,我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学院进行访问。其间,给戴维斯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的同学作了《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历史、现状和发展》的学术报告,给法学院的教授作了《中国民法典起草工作进展》的学术报告,观摩了加利福尼亚州Sacramento市法院一个民事法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庭审过程,还参观了加利福尼亚州的议会大厦以及州长办公室。最值得记录和说明的,就是与法学院教授和法院法官的工作座谈。 跟我座谈交流的教授和法官有:pruitt教授、Reynoso教授、Johns教授、Kuotz教授、Hogan教授、Jeffrey法官、Michael法官、David法官、Roland法官等。在与这些法官和教授进行座谈和交流时,主要的题目是美国侵权行为法,既包括理论问题也包括实践问题。 由于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作过法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作过检察官,因此,在访问期间受到很隆重的欢迎,法官和教授诚恳、真挚地向我介绍情况,回答每一个我提出的问题。尤其是在Sacramento法院与法官座谈的时候,全院的十几位法官中就有七位法官参加了座谈。陪同我访问法院的法学院教授说,这是他们陪同外国学者访问法院最为隆重的一次。他们的热情、友好和真诚的态度,令我深深感动。 我下面记载的是我的工作记录,也就是美国侵权行为法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关于干扰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 与美国教授座谈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干扰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类型的有关问题。这也是我在研究美国侵权行为法的一个较为疑惑的问题,所疑惑的是,在美国思想那么开放的国家,为什么在干扰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上规定得那么严厉?相反,我国历来是较为传统的、封建的,在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上,也没有规定这样的严厉。 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中,干扰家庭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九编规定的就是这种侵权行为。干扰家庭关系侵权行为共有二种:一是干扰婚姻关系。这种侵权行为分为直接干扰婚姻关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如离间夫妻感情、导致夫妻一方与他方分居或导致一方拒绝回复与他方共同生活、与夫妻一方有犯罪的性交往行为(通奸);如果是当事人的父母建议、受害配偶同意、宽恕,以及有正当的离婚理由的,则不承担责任。间接干扰婚姻关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夫妻一方患有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必须对该受伤害者承担责任的人,对于夫妻的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交能力的损害,及其为受伤害的配偶而提供的医疗费用,必须承担责任。 此外,向有吸毒习惯的配偶销售毒品,也是一种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对于干扰婚前关系,即离间已订婚的人的感情或与已订婚的人通奸(有性行为),对于已订婚的他方当事人无须承担责任,是一种无须承担责任的行为。二是干扰父母子女关系。这种侵权行为也分为直接干扰和间接干扰两种。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分为离间未成年或已成年子女的感情、导致未成年子女的离家或拒绝回家、与未成年的女性子女的性交。间接干扰父母子女关系行为,如父母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未成年子女受伤害、向有吸毒习惯的未成年子女出售药物、雇佣未成年子女从事危险性工作的伤害。 对此,我询问了研究这个方面问题的教授。他们说:《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是美国法学会很早以前的作品了,很多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被修正,也就是补充了新的判例法。例如在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中,通奸在以前是作为刑事犯罪行为处理的,所以在侵权行为法重述中还说了“犯罪性的性行为”。这是反映那个时候的道德规范的法律。现在,法官不会支持因为婚外的性关系而追究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在过去,一个人拐走了妻子的感情,丈夫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今天的社会观念和价值观已经改变了,现在法律不会干预这样的问题。 关于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这就是,配偶一方受到伤害致使丧失性功能,是对对方配偶的配偶权的侵害,是构成侵权行为的。但是,在英国,如果妻子受到伤害丧失性功能,丈夫可以请求间接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但是对丈夫受到伤害丧失性功能的,妻子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一种性别歧视的规定。 同样,父亲受到伤害,在他得到的赔偿中,可以包括对子女的影响,可以作为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内容,但这不是这个孩子去起诉,而是父亲自己在起诉中就可以直接提出来的。 向配偶一方提供毒品或者其他药品造成配偶方的损害,间接干扰夫妻关系的案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见到的,但是这个道理是成立的。引诱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可以有两个诉因,一是父母可以诉亲权的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子女有一个诉因,就是非法拘禁,都可以使其得到救济。 二、关于美国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Reynoso教授是一位专门研究损害赔偿法的专家。他曾经作过法官,也当过律师,后来到大学做教授。因为他和我有相同的经历,因此谈起来更为投机,我们都说到了究竟做法官好还是做教授好的话题。我们都认为法官也好,教授也好,都很好。说完,我们就都哈哈大笑。 他给我介绍了美国损害赔偿法的基本问题。他说,在美国,损害赔偿法是一个专门的学问,是要在大学中专门讲授这门课的,他已经讲授了十几年了。他介绍的情况是: 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总的说是判例法,但是现在成文法越来越多了。当然成文法不能涵盖一切,判例法还是起着主要作用。他说,赔偿法实际上永远是一个“money”的问题,在侵权法看来,打破鼻子赔偿医疗费,侮辱他人也要赔偿精神损害,都是“money”的问题。只有在一个侵权行为长期存在,没有停止时,才可以请求法院不仅仅是解决钱的问题,还要解决停止侵害的责任。对于这些损害,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和表现,有一般损害,有特殊损害,谁来判断,就是要由法官判断。 对于生命价值的判断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造成了生命的丧失,究竟应当赔偿多少钱才对,没有一定的标准。比如在新墨西哥州有一个成文法,如果一个人被马车碾过,规定只能赔偿1万美元,即使实际损失是10万美元,那也只能赔偿1万美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原因是新墨西哥州在制定这个法律的时候,还很荒凉,经济很不发达,国家鼓励开发这个州,制订了一些宽松的法律规定。实际上这是一个公共政策在起作用,这就是法律受到公共政策的调整。 同样的问题,就是现在的美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问题,也是一个公共政策的调整问题。这是一个极为有争议的问题。原来加州制订了一个成文法,就是《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法》,限制医疗事故的一般损害赔偿数额,每一个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痛苦损害赔偿最高不得超过25万美元,其他的特殊损害赔偿则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做出这样限制的主要原因,是过高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对医疗事业的发展是一个严重的损害,对其他人的就医问题也是一个伤害,原因就是损害赔偿的数额过高,就要收取更高的医疗费,最后还是要由患者负担。这样的结果是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另外的问题又发生了,这就是年纪大的人死了,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特殊损害赔偿,一般损害赔偿由受到限制,因而出现了赔偿不公平的问题。在美国的其他州,没有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因而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数额都是很高的,造成了医生的不满,医疗事业受到损害,医生要罢工。因此,布什总统提出一个法案,借鉴加州的立法经验,制订成文法,限制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提出这个法案的理由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医生不得不付出大量的金钱去投保,增加压力,同时,一些给穷人看病的医生也要付出这样多的钱去投保,实际上还是要从穷人的手中增加诊费,穷人的压力也更大了。 关于赔偿的概念和范围,Reynoso教授说,赔偿的概念很大,也很宽泛,有些赔偿不是依据侵权、依据合同,而就是依据不公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一个旅馆失火了,工人给清理废墟后,这个旅馆破产了,房子也转移到抵押人的手里了。那么清洁工的工资从哪里来呢?房子的旧主人无力赔偿,新主人没有责任赔偿,这就是不公平。所有者有保险,在得到的保险中,应当承担清洁工的工资。这就是依据不公平给予的赔偿。另外,假如买了一块地,花了5000美元,有一些人在这块地上挖了一个大坑,造成了损害。如果填满这个大坑,需要花很多钱,甚至要超过5000美元。按照赔偿原则,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原物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土地是独一无二的财产,受害人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一个命令,命令侵权人填满这个坑,而不是赔偿,这样也填补了损害。这也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是方法不同罢了。 具体赔偿,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例如一个车损害了,一个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修好它要多少钱,就赔多少钱;另一个办法,原有的价值减去受损害后的价值,就是实际的损害价值,就是赔偿的数额。如果一个行为造成了一个车子的损害,仅仅是一点损害,没有多么严重,但是也是对所有权的损害,也要赔偿适当的数额,是象征性的赔偿。 在美国,损害赔偿还要看依据什么法律提出。依据的法律不同,损害赔偿的数额就不同。例如,同样是一个人被警察打了,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法起诉侵权损害赔偿,按照侵权损害赔偿得到赔偿。也可以按照宪法的规定告宪法侵权,按照宪法侵权的诉讼程序处理。按照前一个起诉,大概可以获得3万至5万美元的赔偿。但是如果按照宪法侵权起诉,仅赔偿律师费就要20万至200万美元,赔偿的数额是很大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就是因为法律鼓励律师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这也是一个公共政策的调整问题。 在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中,如果造成污染的行为是国家必需或者无法拆除的,可以实行替代赔偿,即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对污染源不采取排除或者拆除的措施,准许其继续存在,只是对受到污染侵害的受害人以赔偿的办法进行补偿。采用替代赔偿方式救济环境污染损害,其实就是准许受害人继续受到损害,只是就损害的发生给予补偿而已。这种责任方式只有在特殊原因存在的时候,一是损害不是特别严重,二是国家必须或者无法拆除,才可以适用。例如一个工厂不停的冒黑烟,邻居告工厂,这样可以做两个方面的处理:一是赔钱,二是停止侵害。法官考虑到实际情况,可以判决赔钱,但是准许工厂继续冒黑烟。这就是替代赔偿。 对于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物品的侵害,可以请求返还,也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例如,照相馆将一个人的母亲的珍贵照片丢失,伤害了人的感情。一般情况下,赔偿数额是要根据市场的价值来确定的,但是对于这样特殊财产的赔偿,则要根据财产的意义来确定,专家证人要证明损害的意义和价值,由陪审团和法官根据一般人的判断标准来确定应当赔偿多少数额。 在侵权行为法中还有一个诉因,就是对商业利益、经济利益的损害。受害人就可以依据这个诉因起诉,计算利润的损失,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在一个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究竟提出多少赔偿数额,是由受害人自己决定的。要赔偿多少是随意的,但是法官不会随意确定一个赔偿数额,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原告要找专家证人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确有依据。当然对方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专家证人反驳这个主张。 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要特别注意专家证人的作用。一个原告起诉损害赔偿,就要证明自己提出的赔偿请求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怎样证明,方法之一就是提供专家证人。专家证人要由律师提出,实际上当然是当事人提出,法官判断其是否具有专家证人的资格,确认其资格的专家证人,才可以出庭作证。当然,对方律师也可以对对方提出的专家证人的资格提出质疑。专家证人例如资深的律师、退休的法官、权威的医生等。 三、关于产品侵权问题 James E.Hogen教授是专门研究产品侵权的专家。他给我介绍美国的产品侵权责任,非常形象。 他首先给我展示了他的讲义,整理得非常整齐,非常规范。他给我介绍了他的产品侵权责任基本理论框架。他说,一个完整的产品责任理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产品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 第二,制造瑕疵; 第三,不实陈述: 第三,没有进行警告的责任: 第四,设计瑕疵; 第五,原告的不良行为和经销商的不良行为; 第六,对财产的损害和经济利益的损失; 第七,损失的责任转换和负担,从销售商到制造商。 Hogen教授介绍说,产品责任最早起源于英国1842年出现的一个判例,原告起诉生产商,但是法院确认只能依据合同关系起诉,不能依照侵权行为起诉。这是不承认产品侵权责任的判例。在1916年,美国法院受理了一件原告起诉别克公司的案件,这是一个以生产商为被告的案件,法院确认这个侵权的起诉是可以成立的。这是真正的产品侵权责任,不过这个判例确定的产品侵权责任还是过失责任,制造商还要有过失才承担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真正的革命性变化是在50年以后,1963年,加州法院的一个案件,法官确认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尽管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可能有过失,但是法官确定这种侵权责任不问过失,原因是这个过失很难证明,因而使用客观标准,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有瑕疵,造成损害就有责任,因而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产品侵权责任,这是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现代产品侵权责任。到这个时候,现代意义的产品侵权责任才确立起来。 Hogen教授详细解释了产品责任的核心问题,就是瑕疵。他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是加湿器案例。他拿出了当时这个案例中争议的标的物加湿器。这是一个最原始的加湿器,就是一个很大的圆筒,中间有一个加热的装置,通电之后,随着加热装置的工作,将水蒸气从圆筒中喷射出来。Hogen教授说,这个加湿器的性能是很好的,就是现在也是能够起到加湿的作用,可以正常工作,但是这个加湿器在设计上有严重的缺陷,就是容易倒,倒伏之后热水就会洒出来烫伤人。一个受害人正是这样受害的。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制造者的产品有设计缺陷,因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个是清洗家具的红油漆案件。一个制造商制造的红油漆放在一个包装瓶中出售。原告购买这个红油漆,在自己家中使用,没有用完的油漆还在瓶子里放在家中。原告的小孩子拿到了这个油漆瓶,因为它极像一个可乐瓶,小孩子就认为是汽水,将其打开喝下去,造成死亡结果。诉讼中,被告认为这个瓶子包装不具有危险性,但是法官说,这样的包装是可以用在家庭中的,在家庭的环境中使用这样的包装就存在危险。因此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个案件判完之后,这种油漆的包装就改进了,小孩子打不开了,同时也在包装上印制了警示标志和说明。 其他的教授也给我介绍了一些产品侵权的问题。在美国产品侵权责任和,接手者对前手销售的缺陷产品所造成损害的责任(条件是:合同约定接手者应当承担此项责任的;未逃避对前手的债务或责任的承担而从事欺诈性的财产让与行为而导致接手的;构成对前手兼并或收购的;使接手者成为前手法律人格的延续的),接手者对因其自己在销售后未予警示所致损害的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所以准许起诉接手者,就是为了使受害人很容易找到一个被告,不论是瑕疵产品经过几次转手,只要是最后转手者,起诉他就可以得到赔偿,因而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及时的、可靠的赔偿,诉讼上也更为简洁。同时,让接手者赔偿,因为他也是一个交易商,让他承担责任他就会在接受产品的时候更加谨慎,考虑接手的产品是不是一个安全的产品,这也体现了公共政策的调整。即使是出售自己的产品卖不出去,而借用别人的产品标签出售,标签的所有人也要承担责任。 我询问他们,对于走私的产品,制造商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因为我正在研究这个问题。他们说,在美国产品走私的问题不多,因此没有遇到过走私产品损害他人的问题。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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