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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根据当地民族实际,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变通或停止。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管理教、科、文、卫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与一般行政区一样,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①行政管理权; 1、享有高度自治权。 ②立法权(备案); 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④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中央授权)。 2、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永久性居民按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4、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变。 (三)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一国两制 1、有利于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一国两制 2、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范例。 4、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发展。 (四)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6、全国人大对基本法有修改权。 (五)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年满40岁,20年居住期,协商产生,中央政府任命。 2、行政区政府: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对立法会负责。 3、立法会:立法权。 4、司法机关:终审权。
第三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概念:公民、国籍与人民 1、公民: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2、国籍:宪法上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3、中国国籍取得方式: 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出生国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 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 继有国籍:前提条件: ①申请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②出于本人自愿。 ①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法定条件: ②本人定居在中国。 ③有其它正当理由(避难)。
4、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①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国籍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 ②法律地位不同: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与具有中国国籍的法律权利。 ③享有权利的差别:公民中的敌人不享有全部的法律权利。 ④范围不同:公民包括人民的敌人。 ⑤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群体概念。 二、我国对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 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保护是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 3、国际社会应慎重制止他国侵犯人权问题。 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事业。 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最重要的人权。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有权利的主体广泛。 2、保障的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广泛。 (二)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实事求是,以社会发展实际水平为基础。 ①非确认不可的写入。 ②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写到什么程度。 ③长时间做不到的不予确认。 2、规定法律和物质保障。 (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 ①一律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②平等对待,平等服务。 ③不允许法外特权。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四)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义务。 2、权利与义务相互结合。 3、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守法上的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2、司法上的平等。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追究。 3、反对特权。 △注意点: 1、在立法上人民与敌人不能讲平等(54宪法与82宪法差别)。 2、平等指以法律规定的同等对待,不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3、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是中国平等权重要内容。 (二)言论自由的表现及界限 言论自由的表现: 1、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们在政治中畅所欲言。 2、在学术和艺术上实行“双百方针”和“三不主义”。 3、保护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申诉、控告、检举、建议的权利。 4、人民在国家重大问题上有发表意见,进行讨论的权利。 言论自由的界限: 1、不得煽动,反对国家。 2、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 3、不得败坏社会的善良风俗。 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 5、战争时不得有损国家战备。 (三)宗教信自由的含义: 1、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 2、有信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宗教的自由。 3、有在同一宗教信仰里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 5、有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有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四)公民的诉愿权 1、批评权。 2、建议权。 3、申诉权:①对行政处罚不服。②对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 4、控告权:①直接受到损害。②为了个人利益。 5、检举权。 6、取得赔偿的权利。 (五)公民的财产权 ①合法的收入; 1、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②储蓄; ③房屋; ④其它合法财产:如生产资料。 2、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六)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第四章 我国中央国家机关
一、中央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在意志代表方面: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2、在权限划分方面:“一府两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方面: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不动性。 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实行集体领导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首长个人负责制(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5、在具体工作方面:具体决策过程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法治原则 1、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有法可依。 2、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秩序必须合法。 3、中央国家机关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三)责任制原则 中央国家机关体系的责任制表现: 1、全国人大向人民负责,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 2、最高国家行政、审判、检察、军事领导机关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 中央国家机关内部责任制表现: 1、集体负责制:组成人员在决策问题上权利平等,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集体承担责任。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院、最高检适用之。 2、个人负责制: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责任。国务院及各部委、中央军委运用之。 二、全国人大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一)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 (二)地位: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 (三)全国人大与中共的关系: 1、人大决策的内容与方向必须符合党的政治要求。 2、人大的组成人员应当来自于党的推荐。 3、人大的立法活动必须自觉受党的方针、政策的指导。 4、中共不能代替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和向大众下命令。 5、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中共必须遵守。 (四)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人大代表建议;全体代表的2/3以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人选。 罢免:大会主席团或3个代表团或1/10以上人大代表可提出罢免案。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审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预算、决算、特别行政区的设置、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最高监督权。对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两高”、中央军委的监督。 6、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与职权 (一)性质: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 (二)地位:隶属于全国人大,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1、宣传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缔约、特赦、宣战、戒严。 (三)职权 4、任免权: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审计长;“两高”副院长、副检察长、省级检察长。 5、监督权:对法律监督权;对国家机关监督权。 6、其他职权。 四、国家主席的性质、地位和职权 (一)性质:是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它是一个国家机关。 (二)地位:没有个人决策权,其职权要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结合起来行使。行使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 1、公布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三)职权: 2、任免权。 3、外交权。 4、荣典权。 五、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总理负责制 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 2、由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3、由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和常务会议,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承担全部责任。 4、由总理签署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六、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及责任 1、审判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 2、直接提审认为各级法院有错误的、且已生效的判决 (一)职权 和裁定。 3、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 4、司法解释。 (二)责任: ①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不是法官个 人的独立审判。 1、司法独立: ②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③不受社会团体(媒体)的干涉。 ④不受个人干涉。 2、向全国人大负责,相对独立。 ①最高院要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②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法律解释并适用其解释。 ③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可向最高院提出质询。 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其司法活动进行调查。 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其进行个案监督。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及责任 1、提出公诉权。 2、侦查权(职务犯罪)。 (一)职权: 3、审判监督权。 4、监所监督权。 5、领导权。 ①全检察系统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独立。 1、检察独立 ②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③不受社会团体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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