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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幼儿室外活动摔伤 幼儿园终审被判赔8千余元
编辑:查炳坤 来源:中国普法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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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幼儿室外活动摔伤 幼儿园终审被判赔8千余元

  中国法院网讯 四岁幼儿小刚(化名)在幼儿园参与室外活动时摔倒,随后被查出患有右肾母细胞瘤。小刚父母以幼儿园疏忽保护致使小刚身体受到伤害并延误了孩子的及时治疗为由索赔10万余元。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幼儿园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疏忽。法院根据幼儿园的过错程度以及司法鉴定所确定的因果关联程度,判令幼儿园按照10%的比例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刚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301.57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9日,小刚在参与幼儿园组织的室外活动时摔倒。当日放学时,幼儿园老师告知小刚之母小刚在幼儿园内摔倒、右脸部受伤的事实,并给其外用万红花油药水。此后,小刚因咳嗽、发热、腹痛多次到医院就诊。2004年12月19日,小刚被诊断为右肋软骨挫伤。当月26日,被确诊为右肾母细胞瘤,后被切除右肾。小刚之母随后办理了停薪留职专门在家照顾小刚生活。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依职权委托对小刚病情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小刚所受外伤与其右肾母细胞瘤的病情进展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不除外,负轻微责任20%。

  2006年12月,小刚父母以小刚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小刚在幼儿园上体育课时,被老师要求与年龄大、身高体胖的同学做相互“背”的游戏。由于体力不支被同学重压在身下。当日老师只告知家长是上体育课时脸被磕青了,而隐瞒了被重压的情况。此后发现小刚腹部有肿物,经过就诊得知患有右肾母细胞瘤,进行手术切除右肾。小刚父母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入园的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幼儿园的错误管理和疏忽保护致使小刚身体受到伤害,安排小刚进行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又在孩子摔伤后故意向家长隐瞒实情,导致延误孩子的即时治疗。因此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0万余元。

  幼儿园则认为,小刚在幼儿园组织的室外活动中失去平衡摔倒属于意外情况,不是老师疏忽保护,不存在疏于管理的事实,且与小刚的右肾母细胞瘤没有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常识上讲,幼儿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弱,幼儿园应组织幼儿进行相对缓和的活动、在活动场地采取一定的保护设施,以免幼儿受到伤害。幼儿园虽否认小刚父母所称孩子系在背背驮驮的游戏中受伤,但在法庭审理中并不能清楚地说明当时游戏的具体内容;且在活动中未铺设垫子,说明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的活动内容不当,且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故可以确定幼儿园在主观上仍存在一定疏忽,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具体赔偿比例应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鉴定所确定的因果关联程度确定为10%,较为公平。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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