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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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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弱势群体法律救助机制构建的思考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司发三个方面来推进这项工作,缺一不开。下面就如何构建弱势群体法律救助机制进行一些思考。 (一)加强和完善立法。 1.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弱势群体保障的法律已经制定了实行了很长一段时间,由于制定之初的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者思虑不周或者客观条件的不成熟,其中不乏不完善的地方,这些地方在以后实施过程中暴露出来,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例如:在残疾人保障方面,残疾人在劳动就业的困难太多,国家和社会等主体举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很难取得良好的经营效益。为此,立法上不能满足于宽泛和原则性的规定,而应当在设置劳动岗位、就业选择等实体内容上规定更加切实的保障机制和措施。既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又在政府扶持的某些企业调增有利于残疾人上岗就业的强制性内容。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要更多的突出对儿童、孤儿的特别保护,除了界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以外,注重与司法救济相配套,在人民法院设立对应的保护法庭。对有严重过错的父母、监护人,实施较为严厉的民事制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方面,以劳动就业和消除性别歧视为突破口,着力于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经济自主能力,使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得到落实。[9] 在对弱势群体保护救助方面,存在着很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因此,同样需要对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疏理和编纂,提高立法的档次与保障弱势群体的经济效益。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的保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且通过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为以后的立法积累了经验。但是,这些法规和规章也不能老停留在这个层次上,当时机和条件成熟的时候,需要上升到法律。 2.在空白领域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很多弱势群体已经纳入了法律保障的范围之内,制定了很多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但是对于目前欠缺法律保障的农民工、下岗人员等弱势人群却还没有纳入法律保障范围。此外还有乙肝患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权益也需要法律来保障。据报道,2003年1月浙江大学农学系毕业生周一超报名参加了嘉兴市秀丽区人民政府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在顺利通过笔试、面试后,周一超由于“乙肝小三阳”而未能通过体检,因而怀疑招录工作的公正性,他愤怒之下持刀杀死了一名负责招录工作的经办人。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要切实做到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利益,行政执法环节是弱势群体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执法的好坏,执法是否遵循了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等基本原则,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滥用权力的行为都直接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在一个社会中,行政机关的公权力随时都可能对人民的私权利造成侵害。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特别在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竟深夜遭捆绑蒙面 房屋被强拆情况的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11]因此,在执法层面上要保护好弱势群体利益,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重视自身素质提高,重视法律素养培养,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应加强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构建社会安全网。 (三)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弱势群体的权利在其权利被侵犯以后不能得到司法的救助,必然使他们走投无路,对社会感到失望出现极端行为,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对弱势群体进行司法救助,主要通过以下的方式。 1.宪法司法化。通过宪法司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是现在两大法系国家通行的做法。例如,1954年在美国著名的布朗案中,最高法院宣布各州对中小学实行的“平等隔离”政策违宪,保护了黑人平等的受教育权。德国法院在判决时尽可能给妇女特殊保护。[12] 在罗素诉韦德案中,罗案是指美国公民杰恩罗伊以她受强奸而怀孕,德州刑法禁止堕胎,她不得不继续妊娠为由,状告德州法律违宪。1973年最高法院以6比3的多数意见裁定:德州刑法禁止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第14修正的正当秩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13]但是,在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导致了宪法的神秘化,宪法的频繁变迁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2003年5月,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再次引发违宪审查争议。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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