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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内容摘要:权利和权力是两个完全不同却又有密切关系的概念,并且和我们的现实生活有密切的关系。本文主要从权利和权力的概念入手,来分析二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给我们的制度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权利 权力 冲突 一、前言 众所周知,权利和权力是现代社会生活之中两个非常的重要的概念。它们的一丝细微的变化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我们在社会之中的地位、利益、自由。而权利和权力又是两个有着种种矛盾和冲突的两个制度性的概念,对这种矛盾和冲突的解决也关系到我们现在或将来的切身的利益,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对论权利与权力的冲突进行探讨就有了必要性。本文主要从权利和权力的概念入手,来探讨二者的关系。 二、权利的概念辨析 权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其包含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因此,要给它下一个定义或对它作出一种解释并不容易,而且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经历、学识、价值观,对权利就会产生不同的见解和看法。 有的人认为,权利是法律所允许的自由,这种自由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受到法律的保护。有的人认为,权利是一种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也有的人认为,权利是一种法律所允许的和保障的利益。还有的人认为,权利是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性的主张。① 以上的观点是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或论述权利这个概念。从这些观点中,笔者可以分析并归纳出权利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权利具有利益性。所谓利益,就是能为主体所享有并且是主体乐意享有的一种好处或收入。利益是人们生活的基础和出发点,是人们生活的最终目的。也就是说,利益就是人们所持有或希望持有的一种功利。而这种功利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如果这个社会不存在功利,不存在利益,人们也就无所追求,生活就会漫无目的,工作也会异常乏味,而整个社会也会因此而停止发展甚至是倒退。而利益之所以作为权利的一种特征要素,也正是人们这种社会功利性使然。如果权利不存在利益性,将不会为人们所接受。因为一种非利益性的东西对于一个人或一个群体而言,没有任何的意义,而只是一种负担甚至是灾难。 其次,权利具有行为自由性。马克思曾经说过,除了行为,人在法律上什么都不是。可见,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行为既然受到法律的规制,就必然有一个范围的问题,即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法律所规制的,法律规制的程度有多大。前一个问题讲的其实是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的不同界定,在此不作论述。而后一个问题则与权利有密切的关系。法律对行为的规制程度其实就是行为的法定自由性。除了法定的行为自由外,还有道德的行为自由。而不论是法定的行为自由,还是道德的行为自由,都是权利所具有的行为自由。也就是说,行为自由是权利的存在形式和载体。权利毕竟是一种抽象的东西,要转化为具体可感的、能为法律或道德所调整的对象,就得行为来实现,而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也只有通过行为的自由性才能实现。当然,这种行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受到一定的约束自由,不论这种约束来自道德还是法律。所以,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而是相对的权利。 再次,权利具有意志性。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肯定要有相应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是盲目的行为,否则,就与动物无异。而人为了取得、保护、维持自己的利益,也要有自己的意志主张。可见,权利是具有意志性的。权利所含有的意志可以根据权利主体来划分。权利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相应的也就有自然人意志、法人意志和其他经济组织意志。而不论何种意志,都得通过行为来表现。因此,意志不能是随意的、恶意的意志,应是一种合理或合法的意志。否则,权利将会因为意志的不正当性或非法性而变质。 另外,权利除了上文所述的三种特性外,前面提到的几种观点都将法律作为权利的限制因素。那么,权利是否应具有合法性呢?笔者觉得,如果将合法性作为权利的特性,不太合适。因为本文所述权利是广义上的权利。它包括了应有权利(即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合法性只是法定权利所具有的特征,而不应作为广义上的权利的特征。 综上所述,权利可以定义为:主体为获得某种利益,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合理或合法的行为。 三、权力的概念辨析 权力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西方学者对其有多种的论述。德国马克斯.韦伯在其《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说: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动者能处在某个尽管有反抗也要贯彻他自己的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R.H.陶奈在《平等》一书中说: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一种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英国A.布洛克等编的《枫丹娜现代思潮辞典》则认为: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② 通过对这些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权力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权力具有行为性。权力是一种抽象事物,它在发生作用之前只存在于人的头脑中或停留在作为意识层面的制度上。权力要在现实中对他人或某物发生作用,必然要有一个表现形式或载体,而这个表现形式或载体就是行为。不论是个人权力还是公共权力,都必须要通过行为来体现。这是抽象事物具体化的必然规律。 其次,权力具有意志性。权力其实是权力主体贯彻自己意志的一种行为。不论权力主体是个人还是机构组织,它都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集合体,只是在个数上和组合方式上以及表现方式上有所不同而已。权力主体既然是个人或人的集合体,就必然有个人意志或集合意志,而权力正是通过其行为来表达这种意志,使权力的作用对象明白主体要做什么,将怎么做。 再次,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支配性。权力是一种强制性和支配性的力量。基于强制性和支配性,才使得权力主体可以把自己的行为凌驾于他人的行为之上,才可以用自己的意志来支配他人的意志,使他人改变其行为或使他人服从自己的行为。这种意志的支配性和行为的强制性是权力主体才享有的,作为被支配者则处于行为和意志自由受到限制甚至剥夺的状态。当这种权力的无限膨胀时,就可能出现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现象。 最后,权力具有资源性。前面所提到的几种观点之中,并无人论及权力的资源性。但笔者认为,资源性是权力的应有之义。权力的强制性和支配性是建立在资源性的基础之上的。只有控制了一定资源的个人或机构组织,才有可能拥有权力。试想,一个没有任何资源或不控制任何资源的个人或机构组织,如何来实现权力的强制性和支配性?很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只有占有或控制了资源,而他人对这种资源又有需求,他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就会作出一种妥协,权力持有者才能支配他人的行为或意志。 综上所述,权力可以定义为:主体基于自己所控制的资源而产生的一种能够支配他人行为和意志的力量。 四、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任何权力都是以“命令——服从”的规则来运行,权力意味着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③另一方被支配的过程其实就是权利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过程。因此,权利与权力之间就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笔者认为二者的冲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要从我国国情来分析): 首先,价值观念上的冲突。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因而封建集权的观念根深蒂固。虽然中国人民推翻了旧社会,建立了新社会,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强调的是中央集权,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而不是以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在观念上一直认为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管理一切,可以为所欲为。至于为什么会有权力,权力该不该受到限制,应受什么样的限制,人们连想都不敢想。人们在根本上就缺乏权利意识,或权利意识极低。至多只是认为权利是个人和个人之间才有的事情,而权力是属于国家的,权利服从权力是理所当然。不过,现在的中国情况大有改观。人们的权利意识已经有极大的提高,民告官案件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然而,仍然有一部分的人认为拥有权力就拥有了一切。这种大权力或强权思想极易导致对权利的侵犯。对于权利意识的提升,我们仍然任重而道远。 其次,制度设计上的冲突。权力的设定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甚至剥夺了权利;权利的设定在又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权力。权力的制度化和权利的制度化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制度化的权利其实就是法定权利。权力和权利是不相容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必然要进行衡量和斟酌。赋予权力大的范围显然是不行的。比如,现在已经废止的国务院出台的〈〈城市管理收容审查办法〉〉,就是扩大了地方政府的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权力,它的直接结果就是侵害了人们的人身自由。如果赋予人们大的权利范围也同样不合适。一旦人们的权利过大,就会对公共机构产生极大的制约,这是不利于公共结构开展工作的。所以,在这两者的冲突之间,我们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即不会损害权利,也能使权力有效地运行。笔者觉得,在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这样的平衡点是不一样的,应以所处的社会背景和基本情况为基础进行权利与权力的制度设计。 再次,实际操作上的冲突。马克思曾经说过,国家政权一经产生,就具有某种独立性。从整个的人类历史来看,这种独立性会不断地自我强化,也就是权力会不断地扩张并脱离对其实权力滥用直接损害的就是权利。权力的怠用也会间接地损害权利。比如,某个权利受到侵犯,施的监督和控制。权力脱离监督和控制的表现就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的权力滥用或怠用。需要权力来保护的时候,权力的持有者却不作为,从导致权利没有受到及时的保护而受到侵害。而权力的滥用或怠用与权力的持有者的腐败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而我们要防止这些现象的产生,就得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摆正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综上所述,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只有以正确的态度、适当的方法进行化解,才能创造和谐健康的社会。 五、结语 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是社会的内部矛盾,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推动力。解决好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将有利于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健康发展。 注: ①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②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5-556页。 ③同①,第204页。 作者:02法学1班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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