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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权的讨论
编辑:佚名 来源:高纳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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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乞讨权”

 

乞讨现象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似乎并不少见,走在繁华的街道上,细心的人总是可以在街边的角落中找到乞讨者的身影,在城市建设的华采乐章中增加了不和谐的音符,有人认为从事劳动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乞讨不能算是一种权利,应该杜绝乞讨现象的产生,有些城市甚至为维护城市良好的社会秩序在繁华的街道设立了禁讨区,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论。有人认为,乞讨权是一种权利,是公民生存权的一种,应该予以保护,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特别是自孙志刚案发生后,人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之声高涨。也有人认为,乞讨是一种自由,确立乞讨权的话是难以确定与之相对的义务,其只能是一种行为,一种私法上的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的观点,应该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事求是的对乞讨现象和乞讨权进行分析,然后再有实际出发,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              乞讨权到底是不是一项权利

 

什么是权利,有些人把它理解为一种资格,有的人把它理解为一种限制性的自由,还有的人把它理解为一种正当性的主张,马克思最早把权利分为法定权利和习惯权利,张文显先生在其所著的法理学中给权利和义务做了如下分类,他认为,从权利义务的存在形式可划分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习惯的权利和义务,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和习惯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外的权利和义务,即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这里我们着重研究习惯权利,教授认为,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在阶级社会中,这种权利多表现在被统治阶级那里,表现为被剥削压迫的劳动人民为了维护生存而争取和保存下来的权利,根据以上解释,我们年可以把乞讨权规定为一种习惯权利,就象在收割后采集掉落在麦田里的麦穗一样,乞讨是一种生存的行为,我们难以考证中国第一位乞讨者产生于哪朝哪代,但至少可以认为产生于很早的年代,这些也可以从作家们写的书中有所显现。与权利相对的是义务,我们赋予乞讨者乞讨的权利,那么他们的义务是什么呢,那就是乞讨者要放弃部分的人格权,比如说名誉权。

 

乞讨全是一种习惯权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被剥削者为了达到生存目的而采取的一种生存方式,存在与历史舞台之上,尽管我们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对加在劳动人民身上的习惯义务进行了废除,但并不意味着习惯权利的传承就已经结束,至少在法律中是体现不出来的,习惯权利的存在是被允许的,合法的。

二、              结合中国国情看乞讨权和乞讨行为

三、               

实事求是的讲,中国现在的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社会福利制度和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两极分化现象十分严重,在实践中对弱者的保护并不是很有利,这一切都使我们认为,在中国,乞讨现象的出现是有一定的土壤的,是不可避免的,尽管我们消灭了剥削阶级,但是我们并没有完全消灭两极分化,如果要在中国设立大范围的禁讨区,否认乞讨全是一种习惯权利,那么必然回对社会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因素,即使是从经济学角度讲,这也是不明智的

 

四、              解决问题的方法

 

笔者认为,从制度上的强制的规定来解决乞讨带来的社会问题是不明知的,乞讨现象在中国短期之内是不会消灭的,当前有2种办法一是国家建立健全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血的方法,另一种是对乞讨者进行教育和对起进行劳动技能培训这种让其自力更生通过自己双手让自己在社会张得到一定位置的造血的方法,让乞讨者早日走向正常的生存轨道,而这些显然是要国家雄厚的财力做保障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经过上述方法对问题的解决是根本性的,乞讨群体在走向社会正常生存轨道后对社会的回报足以弥补我们今天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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