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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之我见
编辑:李东升 来源:李东升律师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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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之我见



北洋律师事务所  李东升律师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和特别司法保护,是全国人民普遍关注的事情,关注未成年人、让他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都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作了具体的规定,旨在尽力创造条件,确保未成年人能在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并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为的时期,使其成长和受教育的过程尽可能不受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影响。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以及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等也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


未成年人问题就是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问题社会化日趋严重。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已提前了两至三岁,14岁以下少年违法犯罪比例上升,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低龄化。


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特别是单亲家庭的子女,导致未成年人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因缺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喝酒、抽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学校对未成年人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有个别学校、个别老师怕影响到班级成绩和荣誉,对学习成绩一直不太好或者经常不能完成作业的学生,采取歧视、冷漠甚至更为恶劣的手段,将未成年人推出校门,使其过早地辍学在家,由于无事可做就到社会上玩,因而结识了一些行为不良的同龄人,以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社会不良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影响日益加剧。随着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未成年人群体利益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矛盾加剧;随着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不良文化和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成长造成负面影响;随着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尚缺乏高效、畅通的反映渠道和及时有效的解决途径;随着日新月异的信息化,夹杂其间的消极内容会对未成年人健康人格的形成和正常社会化带来阻碍。特别是“网吧”现象最为显著。在增加青少年与外界沟通和交流的同时,网络的负作用也很多:网上消极信息泛滥,成为未成年人过错行为加剧的影响因素;无节制的网上漫游,有损未成年人的健康;虚拟的网上世界使一些未成年人疏于人际交往,偏离社会规范,有的甚至犯罪。


四、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疏于防御成为违法犯罪的被害者以后,出于各种原因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的。


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来看,有以下特征:


一、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


二、从作案未成年人文化程度看,初中、小学文化居多;


三、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呈增长趋势;


四、从未成年人作案人员身份来看,农民、学生、社会无业闲散人员居多;


五、从未成年作案人员违法经历来看,初犯、偶犯居多。


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他们具有三个共同特点:


—、法制观念淡薄,犯罪具有偶发性和模仿性;


二、思维幼稚、偏激,—旦犯罪,容易产生逆反心理;


三、社会经历单纯,主观恶性不深。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的责任大于未成年人犯罪自身的责任。虽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作了一系列有别于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规定,在审判、处刑、诉讼权利,执行刑罚等方面都给予比较充分的法律保障。但是还不能说是切实的司法保护的规定,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应当制定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一整套的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往往会给他们的心理带来阴影,不利于回归社会。因此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案、收押、审理、处理和执行等程序上都要有明确的单独的规定,司法程序可以是简易的或者相对地不正式的,“尽量采取缓和的气氛”,对未成年人犯罪也尽量减少适用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规定越具体越好。把未成年人犯罪真正纳入司法保护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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