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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精义 一、常考知识点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体系 1.研究对象宪法学是研究有关宪法的理论、宪法的产生及其发展历史,并根据特定国家的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的部门法学。概括地说,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总体上研究宪法,即研究宪法的理论、宪法的历史、宪法的实施;二是从内容上研究宪法,即研究国家的性质和形式、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其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成文宪法国家里,凡是载入宪法的内容都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凡由宪法明文规定应以法律规定的组织法也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例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所以宪法学者就要经常援引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判决和先例。因此,这些有关的法律、判例和学者的评论,自然也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之一。在不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里,宪法和一般法律没有根本区别,宪法的内容也就不很明确。2.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总的说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唯物辩证方法。具体说来有五个方面:(1)系统方法;(2)本质分析;(3)联系实际;(4)历史分析;(5)比较分析。3.宪法学体系在国外,宪法学体系可概括为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其中理论宪法学可分为:比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而实用宪法学可分为:宪法解释学、宪法政策学。在我国,对宪法学体系的争论较大。传统上是以我国宪法法典的结构形式为体系,但已受到了严重的挑战。目前较有影响力的观点是将宪法学体系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宪法原理,包括宪法概念、宪法特点、宪法规范、宪法解释、宪法保障、宪法修改;第二部分为基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军事制度、经济制度、地方制度、选举制度;第三部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公民的宪法地位;第四部分为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二)宪法的概念在这里要明确宪法和宪法学的概念。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一门学科,而宪法则是一门法律。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其概念可以表述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制定的,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反映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具体展开论述可从以下方面:(1)宪法——国家根本法;(2)宪法——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3)宪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法律的共同点为: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都是由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都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宪法的特殊性表现为: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制定修改程序更严格。 (三)宪法的特点1.宪法产生的特点法律和国家是同时产生的。但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却在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夺取政权以后才产生出来,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法的产生迟于一般的法律,这就是宪法在产生方面的历史特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实行zhuanzhi制度的国家根本不可能产生宪法,而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却有可能产生萌芽状态的宪法。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必然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这种必然性取决于以下因素:第一,政治因素;第二,经济因素;第三,法律因素;第四,文化因素。2.宪法规范的特点将在“重点、热点分析”部分作介绍,这里暂略。3.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称宪法关系,可分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特点:主体一方主要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它又可分为四个方面:(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2)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3)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4)同一体系的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体的特点:具有广泛性和宏观性。广泛性是指宪法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宏观性是指由宪法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只是原则性的,宪法对这些权利和义务只做宏观方面的调整。4.宪法在范围上的特点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宪法可以说是一个总章程。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不同的是,国家不是一个自愿的组织,而是现代社会中最高的政治组织,它的“章程”是法律,带有普遍的社会强制性。同其他社会团体相比,国家总是范围最为广泛的组织。国家公民包括一切有资格在一个特定的领土内永久居住着的人们。因此,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比较,在有关统一性和权力方面,需要更为庄严的标志,这就是宪法。 (四)宪法的分类历史上的宪法多达几百种,现行各国单行宪法文件也有一百多件。因标准不同,宪法的种类也就不同。1.传统分类法在传统分类中,有一种经常起作用的分类,就是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另一种是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这是以宪法的制定者为标准的分类。钦定宪法用君主的名义颁布;民定宪法以人民的名义实施。2.布赖斯分类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此分类法为布赖斯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首创。所谓“刚性宪法”,就是它的条款不易更改,修改宪法须经特定程序,由特写修宪机关修订。反之,称为“柔性宪法”,其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寻常的法律没有区别,不要求任何特殊的修宪机关和修宪程序。3.新分类法新分类法是继布赖斯之后的分类法,也称“实质分类法”。主要有:原始宪法与派生宪法,纲领性宪法和确认性宪法,规范宪法、名义宪法与标语宪法,最高宪法与从属宪法,可以审查的宪法与不受审查的宪法等。4.无产阶级学者对宪法的分类无产阶级学者根据国家的阶级性质将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这种分类相比较而言确有其能揭示宪法本质的优点,但按照国家历史类型所做的宪法分类仍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例如,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中,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民族独立国家宪法之分;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中,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宪法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宪法之分。 (五)宪法的原则任何一部宪法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然要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历史文化传统。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国宪法所应遵循的原则。准确的宪法原则应该包括三个层次:宪法总的原则、宪法共有的原则和宪法特有的原则。当然,在这里我们只把宪法的原则分为资本主义的宪法原则和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资本主义的宪法原则主要有:主权在民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私有制原则、基本人权原则。社会主义宪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原则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六)宪法的作用所谓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和效果,是其外部功能的表现。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它在实际生活中应该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还要具备一些必要条件:首先,宪法必须是民主的法律化;其次,宪法必须有一般法律和它相配合;最后,宪法必须由制宪国家重视其实施。具体的宪法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经济生活的功能。即确认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体制改革,具有确认、影响、调整作用。(2)规范的功能。即权利运行的原则规范、运行过程规范、权利监督的规范、机关内部机构和机关之间的关系规范等。(3)协调的功能。即国家与机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立法与司法、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协调;法律体系的协调;监督体系的协调。(4)限制的作用。即包括控制国家权力的行使活动、公民权利本身的限制。(5)统一的作用。即包括国家的统一,中央和地方的统一,思想统一等方面。(6)宪法作用中的局限性。即包括宪政中的人治,作为目标和作为手段的冲突,宪法的权威意识和宪政实践的矛盾冲突等。从积极作用去考察宪法,也要考虑如何防止宪法发挥消极作用。也有学者把宪法的作用从对经济基础、对国家权力、对法制建设和对精神文明建设四方面加以概括,即巩固和发展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巩固国家政权,为法制建设确立基础,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七)监督宪法的实施1.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监督宪法实施的任务是制止违宪活动,保证宪法的贯彻执行。它的内容包括:审查法律、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端。2.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的基础、法制的核心。从民主的角度而言,宪法的产生和民主紧密相联。宪法以民主制度为前提,它既确认民主制度,又保障民主制度。从法制的角度而言,它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赖以制定和建立的基本依据。因此,一个国家的宪法能否贯彻执行,以及贯彻执行的程度如何,是衡量这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标尺。此外,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宪法在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一个重点问题,也是各个高校研究生招生的必考部分,在“重点、热点分析”部分中,我们将就这个问题的其他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八)宪法的历史发展1.宪法的起源古希腊和古罗马都曾有过自己的宪法,亚里士多德就曾编辑过《一百五十八国宪法》一书。不过,这些宪法并不是现在的所谓根本法。它们既未规定公民权利,也不限制国家权力,只是关于国家机关之组织和职责的法律,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契约、民约、公约——其种子是在封建时代播下的。2.宪法的产生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自由地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为了取得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力,不断地与封建zhuanzhi统治进行激烈的斗争。在斗争中产生和发展了立宪主义思想,即:人民有权利依靠直接民权的方式或者依靠代议制度的方式参与国家的统治;国家应当具有一个永久性的根本法,用来规定限制政府的活动范围,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政府侵害。17世纪中期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最早的资产阶级革命。由于英国革命时期工业还不很发达,资产阶级的力量还不够强大,没有能力彻底摧毁封建制度,所以英国革命是以资产阶级、新贵族和封建贵族间的妥协而告终。这种妥协在立宪方面的具体表现,就是资产阶级同新贵族结成联盟,不断迫使国王签署一系列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权利的宪法性文件。这些由英国各个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以及长期形成的宪法惯例,成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构成了英国的不成文宪法。而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颁布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3.宪法的发展在美国和法国革命的影响下,从1800年到1880年间制定或修改的宪法总计不下300部。在欧洲,除沙俄外,差不多各国都有自己的宪法,而且,除了英国和匈牙利以外,都是成文宪法。德国立宪会议于1919年8月在魏玛城通过的《德意志宪法》(又称《魏玛宪法》)是在推翻帝国政府和群众运动蓬勃发展的条件下制定的,因此具有时代特色和历史进步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先后诞生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都先后制定了各自的宪法。4.新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这部分内容较多,且考试涉及的可能性并不大。而较为重要的是新中国的四部宪法的修改,这将在“重点、热点分析”部分进行分析。 (九)国家性质1. 国家制度、国体、政体以及我国的国家性质(1)国家制度、国体、政体。国家制度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所确认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等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国体、政体、选举制度、地方制度等内容。国家制度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政治上层建筑,其核心问题就是实现一定阶级的专政,以确立和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由此可见,在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即国体)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是国家制度的核心,直接决定着国家的形式和国家发展的总方向。国体,是指国家性质,即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由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因此,国家的实质必然表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国家的这一本质表现为两个方面,即一方面在统治阶级内部及其同盟者内部实行民主;另一方面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政体,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国家只有通过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才能实现其对内对外职能。政体与国体密切相关,国体是政体的内容,政体是国体的形式。国家本质通过政权组织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并服务于国体。(2)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取得政权后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以下特征: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对敌人专政的结合;3)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权;4)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主要包括:保障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主权及独立和安全。2.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范围和组织形式(1)性质。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参加的广泛的政治联盟。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2)任务。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政治联盟,它的任务就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而奋斗。(3)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包括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它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个人组成的。其主要任务是: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维护和平。其主要职能有三个方面:一是政治协商,即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及人民政治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二是民主监督,即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国家大政方针的施行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三是参政议政。3.体现国家性质的三个决定性因素国家性质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家的阶级性。它的直接表现即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所以各阶级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何,乃是决定国家性质的第一个重要因素。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需要国家,以便借助暴力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地位,镇压敌对阶级的破坏和反抗。历来的国家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所以经济制度的性质是决定国家性质的第二个重要因素。而社会的精神文明是决定国家性质的第三个重要因素。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十)国家形式1.政权组织形式(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及其分类。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组织政权机关,特别是组织中央政权机关的原则和方式,显示着特定国家的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反映着政权组织内部结构的状况以及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反映着人民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特定国家的民主制度的最基本表现。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因而每一种类型的国家,都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建立与之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大体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君主制,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实际上或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在君主制下,凡君主的权力不受任何限制的,称为君主zhuanzhi政体;凡君主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宪法、法律和其他机关的监督和限制的,称为君主立宪政体。第二类为共和制,即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属于由选举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资本主义国家较为普遍的和典型的是共和制政体,主要有议会内阁制和总统制两种。议会内阁制是指总统由选举产生,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实际权力由内阁掌握。总统制的特点是总统由选民选举,其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脑。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共和制。(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1、2、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建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要体现在:第一,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确认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第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保证;第五,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充分发扬民主,便于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体现了国家政权的民主性;第二,便于实行“议行合一”,并且结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实际使之有所发展;第三,既能保证实现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制的区别:第一,阶级本质不同。第二,组织与活动原则不同。2. 国家结构形式(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及分类国家结构形式指的是特定国家表现其国家的整体和局部之间相互关系所采取的外部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有密切联系,二者总起来说称为国家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纵的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全局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而政权组织形式虽然也表现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但它总的来说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横的方面,即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根据世界上的实际情况,国家结构形式可分为两类:即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在形式上比较简单,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各自完整的主权国家。为治理方便,在单一制国家内部往往根据需要把国土划分为若干层次的区域,并建立相应的地方政府。所以在单一制国家内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复合制国家在形式上比单一制复杂,它是由两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复合国家,是一种国家同国家的结合。其主要特征是联邦和各成员国都设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联邦有统一的宪法,各成员国也有自己的宪法。近代复合制国家又可分为若干种形式:君合国、政合国、邦联、联邦。(2)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我国单一制结构形式的确立,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民族的原因。第一,历史原因。中国自秦汉以来,一直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第二,民族原因。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用联邦制。采取单一制国家形式,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4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国家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十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所谓国籍就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即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应当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它是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基础和原则。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权;(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利与自由;(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益;(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是:权利与自由的广泛性、权利与自由的现实性、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2.公民权利学说及公民权利问题的新动向关于公民权利,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种种不同的理论。第一,自然权利说,为英国人洛克、法国人卢梭所首倡。主张公民权利存在于国家之前,国家只能承认它,而不得干涉它。第二,法律权利说,为英国人戴雪所创。主张除法律外无权利可言,法即权利,非依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社会权利说,为德国人耶林、法国人狄骥所首创。主张法律不以保障个人权利为标准而应以社会福利为归宿;个人权利、私有财产应尽社会的义务。第四,阶级权利说,1918年第三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即属此说。有关公民权利问题的动向可从三个方面分析。首先是关于公民权利问题的指导思想起了变化,理论上有了发展。这是关于权利问题的根本转变。其次是权利问题在性质上起了变化,这是权利要求向纵深发展的结果。最后,权利问题在范围上有了扩大,重视权利问题的国家多了。也就是说,权利问题在“面”上有了突破。这是权利问题的横断面表现。3.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如下: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第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第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五,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六,公民的其他义务。 (十二)中央国家机关1.体系和原则中央国家机关是相对地方国家机关而言的。它是国家最高层次的政权组织体系。它行使的职权具有全国性的功效。由于国家事务极其纷繁复杂,所以世界上任何国家的中央机关都不是单一的。资产阶级国家适应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职能,分别设置了议会、政府和最高法院。在人民民主专政下,人民的权力是统一不可分的。当然,马克思主义者并不否定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但此类分工只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分别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中央国家机关在组织和活动中遵循下列几个主要原则:第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三,分工和协调原则;第四,责任制原则;第五,效率与活力原则;第六,依靠人民,为人民服务原则;第七,民族平等原则;第八,反对官僚主义原则。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可概括为:它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行使的职权是最高的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诸如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等都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2)任期和工作程序。每届任期五年。(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地位、权利和义务。(5)职权。可分为:立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组织并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自己的代表中选出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的主体组成人员都是全国人大代表,也可以说,他们全都是常务代表。所以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行使着国家立法权。(2)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这些职权包括:权力机关本身的组织工作、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对重大事务的决定权。(3)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的内容:会议制度、审议议案、质询程序。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恢复主席设置的必要性。设置国家主席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色之一。1982年12月现行《宪法》颁布,主席制度得到恢复。设置主席是必要的,因为:第一,任何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必须有一个作为国家总代表的职务或者国家机关。第二,主席制度的兴废已经有了历史的经验教训。第三,设置国家主席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色,也是中国人民在习惯上已经接受的好形式、好传统。(2)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国家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对外代表国家,其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3)国家主席的职权和作用。公布法律权、任免权、荣典权、发布命令权、外交权。5.国务院(1)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2)国务院的组织形式和领导体制。(3)国务院的职权。6.国外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政府)、人民和法律相结合的组织关系,尤其是法律,它应成为国家和人民相结合的纽带。由此可以说,民主国也就是法治国。民主与法治是密切相关的。政府作为一个术语,有广狭二义之分。狭义的政府,是指部长大臣行事的行政机关;广义的政府就是指国家的组织,即国家机关,包括一切公共机关在内,甚至国营铁路局也属国家管理机关之列。从国外来看,政府制度的类型有:内阁制政府、总统制政府、委员制政府。而从政府组织形式的新发展来看,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里,一般而言,统治权已经或即将不断地集中在行政部门手里,立法部门的立法职能也就相应地削弱。英国就是典型。行政权的扩大和强化,传统的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接近,这两点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组织发展的明显特征。西方议会的前身是等级会议,由国王不定期召开,由贵族、教士和市民三个不同等级的代表组成。联邦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瑞士、比利时等,都采取两院制。单一制国家也有采取两院制的,这是因为一国之内有某种特殊利益需要代表,如英国的贵族院。但目前,除联邦制国家外,各国议会都有将两院制改为一院制的趋势,一些小国和新独立的国家大多采取一院制。 (十三)地方制度1.我国地方制度的历史发展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归根结底是由国家的根本性质决定的。地方制度反映了存在于单一制国家内的作为局部的地方同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而在联邦制国家里,各邦(或各州)对联邦来说虽然也是局部同整体的关系,但不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邦(州)本身不是地方,所以各邦的政权制度不属于地方制度的范畴。至于在各邦内部,当然也存在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2.我国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是国家为实行国家行政管理,按照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地理历史条件和传统的不同对其领土进行的区域划分。国家根据行政区划设立地方国家机关,通过地方国家机关实现国家的组织和管理,行使国家的权力。我国行政区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治原则、经济原则、历史原则。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我国现行行政区域包括三种:一般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一般行政区域实行三级基本层次划分的体制。第一级为省、直辖市;第二级为县、市;第三级为乡、民族乡、镇。这是我国行政区划的基本层次划分。有些地方如实行市领导县的地区,行政区划的层次为四级;在省、县级实体的行政区域之间,还设有虚级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是在我国已经有很大发展的特别的行政区域,使我国各民族充分享有自治权。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其具体形式是:(1)在行政区划的层次上,打破一般省、县、乡三级基本层次划分的常规,在省、县之间还设立自治州。在乡一级规模小的民族聚居地区不具备自治条件,设立了民族乡。(2)在民族构成上,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不同特点,建立具有不同民族构成的自治地方。(3)在具体划分时,不局限于一次划分。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十四)我国的经济制度1.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经济制度是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是指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社会上层建筑赖以建立的基础。国家的性质与一定的经济制度紧密相联。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特征。2.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形式的种类,各类经济形式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国家对各类经济形式的基本政策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1)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形式;(3)劳动者个体经济,它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4)私营经济,它是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5)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它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也是一种平等互利的国家经济合作。3.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我国,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货币和其他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包括生活资料和部分生产资料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延伸。 (十五)我国的选举制度1.选举权的含义选举权是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地说,选举权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两个方面。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有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原则;(5)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原则。3.我国的选举组织和选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分别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主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选举程序具体包括:(1)划分选区,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2)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4)投票和确认选举结果。 (十六)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这部分内容较多,且考试涉及的可能性不大,故从略。 (十七)政党制度1.政党的宪法地位西方国家的宪法对政党一般都不作规定,政党向来是法律以外非正式的组织,这种非正式组织并不包括在正式组织系统里,也不写在组织法或组织条例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些国家对政党活动从法律方面加以限制。特别出于一方面对共产主义,另一方面对法西斯主义的恐惧,西方国家越来越要求把政党法律化,使政党的活动纳入资产阶级法治的轨道,对那些危害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党派则用法律手段予以取缔。从理论上讲,政党不是国家机关,不是官方组织。但政党在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不容忽视的:(1)政党是公民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2)政党是国家权力的轴心;(3)政党是政治共同体的火车头。如果从宪法与政党制度的关系方面考察,则可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需要政党活动,政党在宪法调整下活动;(2)政党是参与制宪的主要力量;(3)宪法的实施需要政党;(4)宪法内容的调整是一种政党纲领的具体化;(5)通过政党活动可以宣传、普及宪法。2.中国的政党体制《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在序言第10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由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把它写入宪法,肯定了这一制度要长期存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世界各国的民主政治,无例外地都是政党政治,这和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政治制度完全不同。无产阶级民主同样离不开政党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产阶级政治也是一种政党政治,当然它是另一种性质的政党政治。在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共存的格局,是中国特殊的社会历史发展形成的。它是中国工人阶级处理政党关系的新形式,体现了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而且,这样的政党制度一直是我国现代政治生活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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