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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合情合法的会见方式?
编辑:李锐律师 来源:高纳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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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原文

 

北京女子监狱长:同居是合情合法的会见方式

 

新华网北京1月8日报道,北京市女子监狱监狱长李瑞华8日表示,监狱正在积极筹备的春节期间服刑人员与配偶同居会见是一种体现对女性关怀、合情合法的会见方式。

 据介绍,今年春节前后,该监狱将为各方面表现良好、提出申请的服刑人员提供与配偶同居的会见方式,目前监狱正在研究制定实施该种会见的具体方案。中国有关法律保障服刑人员合法的会见权利。《监狱法》第四章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监狱长李瑞华对记者说,监狱法没有对监狱会见方式进行明确的限制,监狱有权利根据犯人在狱中的表现安排不同的会见方式。

 李瑞华说,为女犯提供与配偶同居会见,符合《监狱法》关于照顾女性罪犯生理和心理特点的原则,目的在于促进服刑人员的改造,同居会见是一种贴近罪犯生活、实际和需求的会见方式,如果这种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效果良好,则将成为一种常年采用的会见方式,而不仅仅限于春节期间。

 据介绍,该女子监狱2005年底修建完成了供同居会见使用的大楼,供同居会见使用的其他各种硬件设施已经准备就绪。

 根据中国法律,怀孕的女性罪犯不能在监狱中服刑。为了避免因同居导致怀孕进而逃避法律制裁,该监狱将要求获得同居会见的女犯签订有关协定,保证其在同居会见期间避免怀孕。

成立于1999年10月的北京市女子监狱,是北京地区唯一一家关押北京籍成年女性罪犯的监狱。

 

律师点评:

每逢佳节倍思亲,新春临近,思乡思家是人之常情。

因触犯刑律而受囿服刑的人员也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可见,法律规定的“会见”程序可以作为客观上缓解思乡思家之情的一种途径,但前提是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避免随意性。

服刑期间,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及公民权利依法受到限制,为保证服刑在法律预制的范围内进行,会见必须依照预先设置的程序进行,是包括刑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刑事法律关系,履行认定犯罪和执行刑罚的国家职能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至上权威与“法亦容情”的统一。

但法亦容情的前提是,法律预设相关制度并依法适用,以降低监狱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的道德风险,严格限制监狱管理人员的主观裁量权力。依照法律,依法裁决犯罪分子是否犯罪和适用的具体刑罚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的法官,监狱管理人员只能被动的适用法律法规,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的刑罚。当然,作为监狱管理一线的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具有并切实履行建议的权利,向立法和其他法定机关提出合理化意见乃至立法修法的建议,以保证监狱管理的秩序和服刑改造的效果。但无论一项具体的改革和创新在表面上多么具有潜在的管理效能和客观操作性,不论这种制度创新的缘起于服刑人员的强烈意愿或是监狱管理人员的管理需要,抑或两者的契合,监狱管理部门和其具体管理人员均无权创设和适用任何法律未赋予其执行权限的制度。如果最能体现法律刚性的刑事法律体系都能如此轻易被改变或个性化理解并适用的话,试问如何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程序正义无所保障,实体正义必将缺乏稳定性。

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社会常识的人都可以区别“会见” 和 “同居”两个词的差别,即使将同居与会见两个语素结合在一起,生造出“同居会见”的概念,会见包括“同居会见”或“同居会见”属于会见,属于对与法律的扩大性解释还是牵强附会,《监狱法》规定的应当照顾女犯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会见问题上是否有必要强调性别差异,以上种种疑虑,我们姑且不论,因为这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法律对解释法律的主体和程序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作为监狱管理机关,发明并决定“常年采用的会见方式”,从创设主体、动机、程序都值得推敲和商榷。“合情合法”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执法者应当无情,因为法亦容情,法已容情。人人心中都有“法”,亦有情,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我们所倡导并承诺笃行的法治绝不是这种零乱的、无序的、冲突的“法”的集合。

我们渴望得到失去的东西,但失去的东西往往最难复得,借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的经典台词——“救赎之道就在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
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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