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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应该给就业者荷枪实弹
编辑:张瑞平 来源:高纳法律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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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晨报2006年1月1日报道,渝北洛碛镇22岁的邵利大专毕业成绩优秀,却一个月被“炒”了10次,只因她幼年莫名停止长高,身高至今只有1.4米。家庭贫困的她只身来到主城找工作,遭遇种种挫折的同时也感受着人间真情。

  邵利遭遇见报后引起社会关注,昨日一上午就有30多位热心人打电话表示愿意为邵利提供合适工作。最后邵利选择了重庆美心集团,经过面试,有望成为美心员工。

  昨日许多读者打电话到本报要为邵利提供工作,光一个上午就接到30多个电话,多为市内的贸易公司、家政公司、广告公司等。还有许多外地读者也打来电话鼓励邵利一定要坚强。

  当记者把这个好消息带到邵利的姑婆家时,邵利会心地笑了,一旁的姑婆激动得拍手叫道:“你终于笑了啊,好久没看到你笑了哦!”

  最后邵利考虑到自己的专业与发展前途,决定先去重庆美心集团面试一下。

  从小勤俭惯了的邵利认为,只要干净整洁就行了,坚持只穿自己身上的这件衣服,最后在姑婆劝说下才换了一件白色夹克。又拿出梳子把头发仔细梳理了一遍,整理好自己的相关证件,邵利这才出门。

  邵利说,曾经一度自卑的她,从来不敢奢望自己还能进大公司,也从没勇气去参加任何招聘会、双选会。

  重庆美心集团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邵利,经理卢小庆仔细询问了邵利的情况。内向的邵利只简单说了自己的学历,专长等。

  卢经理说,从实践看来,身残志坚的人更勤奋、踏实,他们这种自强不息的精神正好可以带动公司其他员工。最后邵利在填写了人事表格后,卢经理表示面试很满意,请邵利回去,等节后通知。

 

律师点评:

  反就业歧视在我国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前些年甚至发生浙江某大学大学生因遭受歧视落聘公务员后杀害招考人的极端事件,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平等就业权成为有关部门、社会及法学界的关注和热烈讨论的话题。然而,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实际情况来看,应该说,反就业歧视在我国实际上并未取得实质的进步,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重社会问题,重庆姑娘邵利的遭遇即是一个例证(虽然目前有多家单位有意招用她,但仍无法抹去她就职过程中的辛酸和艰难)。

  我国的就业歧视无处不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企业的就业招聘中都普遍存在;有人曾根据我国的社会现实列出了一张长长的“就业歧视清单”,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经验歧视、学历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民族歧视、政治歧视、户口歧视、健康歧视……等等。尤为严重和遗憾的是,许多地方颁布的法规和政府规章、政策中即公然规定了大量的歧视性规定,政府点灯、企业放火,再加上我国人口基数、人口迁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等诸因素的影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严峻的就业形势使用人单位有更大的优势来选择劳动者,因此,就业歧视遂泛滥成灾,不仅威胁到公民的生存发展,甚至对社会和谐稳定也构成巨大的隐患!

  综观我国的立法,其实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都规定了平等权、反对就业歧视等条文,但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对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受歧视就业者的权利救济、对有歧视行为单位的制裁等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上述规定实际上沦为一纸空文,难以贯彻执行、落到实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经验,笔者认为,要在我国真正地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平等就业,首先应抓紧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对各种歧视行为进行界定和禁止限制(其中,就业歧视的主体,可以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就业代理机构、劳工组织、劳资联合委员会等;就业歧视的内容,可以是招工歧视,也可以是用工歧视;就业歧视的客体,可以是个人的平等就业权,也可以是同一群体的平等就业权),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其次,赋予劳动者对受歧视的诉权,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证明自己在录用过程中没有歧视行为。再次,制定便利可行的就业歧视救济程序,一方面,可借鉴美国经验设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授予其接受劳动者控告的权利及相关的调查权、“公诉权”(即代劳动者就就业歧视问题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监督权等权力,使其成为一个有力的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另一方面,可同时确立工会在反歧视中的职责,要求工会对被歧视者进行法律援助,并主动监督纠正单位的用人歧视行为的权利。第四,加大赔偿、惩罚的力度以及执法监督力度。总之,应该努力制定一个便于被歧视者发起的救济机制(即对就业者进行荷枪武装),并建立一套严格的责任制度(即再赋予劳动者实弹以进行有效射击),才能实现真正的就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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