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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2005年12月29日报道:2006年1月1日起,广州市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只生不死、只公布不废除的状况将彻底改变。 昨日公布的新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表明,明年起对新发布的红头文件实行“定期死亡”制度:新发布的红头文件只在有效期内有效,过期立即作废,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是全国首次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 广州市的上述制度是借鉴了国外较为成熟的“定期死亡”和“落日条款”的做法。 在昨天下午广州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里程在回答《第一财经日报》提问时表示,建立这一制度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指定单位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另一方面,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对自己的行为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因行政规范性文件随意废改而影响社会稳定。 陈里程介绍,很多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往往“有始无终”,只注重发布而不注重清理,现在部分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里的红头文件堆积如山。某些机关甚至还有1949年发布的“红头文件”至今没有废除。 他表示,有效期制度将建立起规范性文件自动定期清理的制度。对于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部门必须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对行政性规范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状况重新修订,然后重新报送审查,通过审查后重新公布。 据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介绍,广州市早在2003年12月就颁布了《管理规定》,规定各部门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前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管理规定》实施两年多以来,有效地压缩了规范性文件的发文数量,提高了红头文件的质量。 陈里程表示,在实施《管理规定》过程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除了部分部门不报审查或者不按照审查意见发布外,最主要的就是仍有部分部门通过发布红头文件创设行政处罚的种类,变相设立行政许可,扩充部门行政权力。 据介绍,新版《管理规定》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对“红头文件”的监管力度,规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约束行政部门变相扩权。 新版《管理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发布主体进行了更清晰的定义和规定,对于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从正反两个方面作了说明,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作了排除性规定,并且对红头文件的发布主体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哪些主体不能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新版《管理规定》除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程序进行了完善,更重要的是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管将更加严厉。陈里程还表示,对于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公民如果发现有与法律相抵触可以提请对该红头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点评: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很是兴奋,因为开创红头文件“死亡制度”, 对于公民、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同时,这对于建设一个法治政府也大有裨益,这正不是我们法律人士孜孜追求的一个目标吗? 从一个角度来讲,建立红头文件定期有效的制度,有助于促进红头文件制定单位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通过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对自己的行为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减轻因行政规范性文件随意废改而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 当然,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让红头文件有一个“死亡期限”,只是在某种意义上让红头文件有了一定的确定性,减少了随意性,从而在一定意义上约束政府部门,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红头文件所产生的很多问题,比如红头文件与法律的关系仍然不明确,在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中,往往还是红头文件的效力大于法律,法律的执行还往往需要政府部门发文来支持等等。这些都是人治政府的体现,离法治政府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 因此,笔者认为,开创红头文件“死亡制度”只是法治政府建设漫漫路途中的一个小小的步伐,为了法治政府的目标,我们的路还很长很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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