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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原文: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16日上午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机构,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接收登记后,报秘书长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规定,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的,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关于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的纠正,修订后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了三个步骤: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还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此外,《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还就有关司法解释的报送和接收、审查工作的分工负责、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司法解释的纠正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律师点评: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1)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2)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3)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 我国《立法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同时,《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法律虽然如此规定,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仍只限于文字,并无确实可行的操作程序。 上则新闻反映:2005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设立了一个法规审查备案室,首次提出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目标。2005年12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我认为,以上举措为我国违宪审查提供了确实可行的程序依据,增加了违宪审查的对象(例如将司法解释纳入了审查范围,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统一),重申了公民提出违宪审查的宪法权利。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建设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实践中出现的是否违宪的问题必然会越来越多,而法规审查备案室无权界定某一法规“违法、违宪”,势必会影响到违宪审查的效率。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精力来进行具体的违宪审查工作,违宪审查又是一个专门性的工作。因此,我认为,我国有必要考虑一下设立专门机关(例如宪法委员会等)来负责违宪审查工作。 (高纳法律网 拾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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