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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点评:医院未尽告知义务 导致处女膜破裂
编辑:查炳坤 来源:中国普法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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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余小姐于2006年底前往北京市海淀区某医院进行体检。医院的医务人员在对余小姐进行妇科体检项目时,在明知余小姐为未婚女性的情况下,未就妇科检查的内容及后果履行说明和特定的告知义务,违反医学检查常规,对其使用内窥镜进行妇科检查,导致余小姐处女膜破裂,造成大量出血。
  余小姐向海淀法院起诉,认为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给她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后果,精神上遭到严重打击,医院应该赔礼道歉和赔偿各项损失69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海淀法院认为,医院基于特定职业而承担特定的告知义务,当医疗检查可能给公民带来身体损害后果时,应当严格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就医疗检查涉及的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的说明和告知,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医院违反告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影响了余小姐行使是否进行妇科检查的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余小姐作为一名成年人,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故于2007年7月17日上午判决医院向余小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损失35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杨立新教授点评:

  选择本案,我的着眼点并不在于未婚女青年的处女膜破损如何赔偿问题,而在于医院没有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造成了患者的损害,构成医生责任。
  现在在医疗损害赔偿上,通行的是“医疗事故”的说法,实际上叫做“医生责任”更为贴切。
  医生责任就是专家责任,医生有过失,医院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并非一定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鉴定为医疗事故以后才能够进行赔偿。
  试看本案,医学检查造成这样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医疗事故吗?不大好说,但实际上医疗诊断和检查只要造成了损害就是医疗事故。我们不用去争执是不是医疗事故,也不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就凭着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已经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和精神创伤,就构成了医生责任的侵权责任。这种判断,并非必须由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法官本身就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因此,应当将医疗事故责任称之为医生责任,确认其性质为侵权责任中的专家责任,在很多情况下,法官直接就可以判断是构成侵权责任,如果这样做,会适当缓解医疗事故审判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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