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律 专题 |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
|
|
| 主题链接:
案情: 2007年3月21日,储户赵某到建行北京朝阳支行声明银行卡丢失,要求办理挂失手续。当天上午8时47分,建行为他办理了书面挂失。赵先生随即提出,银行卡的密码写在卡面上,所以想尽快取出卡内存款。建行又于当日9时04分11秒解除该卡的挂失,在9时06分和9时07分分别进行了密码挂失、书面挂失。所有手续完成后,建行发现赵先生卡内的21万余元存款在解除卡挂失的16秒钟,即9时04分27秒被外地银行划转到他人卡上,存款被冒领。 杨立新教授点评: 法院判决建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是有法律根据的。在民法上,这个规则叫做“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说的是,债务人对持有债权文书的非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发生清偿效力,免除对真正债权人的清偿责任。相反,如果债务人的给付具有过失,则不发生清偿效力,须对真正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
|
|
|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服务条款 | 广告合作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
| Copyright © 2004 - 2008 law-g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
| 高纳法律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0144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