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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5月23日,傅女士向杨先生租赁了位于上海市绿城小区内的一套房屋,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房租为每月2400元,租金每三个月以现金支付,约定“甲方(杨先生)同意乙方(傅女士)分割出租(转租)”。租赁合同生效后,傅女士将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改造,把客厅变成三间独立房,餐厅、主卧室、书房又被分别改成六间独立房,杨先生的“三室两厅”在傅女士的手中变成了十间房。 杨立新教授点评: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关键之点,在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对此,物权法专门规定了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物业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聘的,双方通过委托合同,确立物业为业主的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管理,物业在业主的监督之下实施管理行为。另一方面,物业在接受委托之后,有权按照业主大会的意志对物业进行管理,其中不仅仅是对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管理,也包括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的管理,业主必须接受管理,因为接受物业的管理,就是接受业主共同意志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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