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纳法律网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法律

专题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公司法 | 证券法 | 信托法 | 保险法 | 票据法 | 破产法 | 合伙企业法 | 独资企业法 | 外商投资 | 海商法
劳动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法 | 医疗事故 | 消费权益 | 产品质量法 | 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国家赔偿法

·法律论文发表优秀网络平台
·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平安社会
·司法考试法律考研资料下载
·法律英语学习培训信息发布

法律点评:将租赁房屋改造成群租房——物业管理纠纷
编辑:查炳坤 来源:中国普法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主题链接:

  案情:

  2006年5月23日,傅女士向杨先生租赁了位于上海市绿城小区内的一套房屋,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房租为每月2400元,租金每三个月以现金支付,约定“甲方(杨先生)同意乙方(傅女士)分割出租(转租)”。租赁合同生效后,傅女士将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改造,把客厅变成三间独立房,餐厅、主卧室、书房又被分别改成六间独立房,杨先生的“三室两厅”在傅女士的手中变成了十间房。
  装修完成后,傅女士要运进房间十张大床,被该小区的物业公司阻止,理由是傅女士的行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将三室房间改装成十间房间,分别租给不同的人居住,造成互不相识的人共同居住,存在治安隐患。双方发生争执,甚至动用110警务来处理。
  傅女士认为物业公司妨害了其正当行使权利,诉请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停止侵权,不得无理阻挠她及房客正常进入小区,并赔偿她的房屋租金2400元。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因原告傅女士存在擅自改变住宅实际功能和布局的情况,未按照设计功能使用物业的分割转租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被告的行为系行使管理权的行为,方式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傅女士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傅女士将承租的房屋分割转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也违反《上海绿城住宅临时公约》的约定,损害了绿城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构成侵权,故维持原判。

  杨立新教授点评: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关键之点,在于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对此,物权法专门规定了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物业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聘的,双方通过委托合同,确立物业为业主的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管理,物业在业主的监督之下实施管理行为。另一方面,物业在接受委托之后,有权按照业主大会的意志对物业进行管理,其中不仅仅是对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管理,也包括对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的管理,业主必须接受管理,因为接受物业的管理,就是接受业主共同意志的管理。
  在本案中,傅女士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的承租人,算作物业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管理规约(即本案的《上海绿城住宅临时公约》)使用房屋,当其使用行为违反了管理规约的时候,就是违反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物业有权进行管理和纠正。傅女士将一个三室一厅的单元改造成十室的房间,分别出租给十个人居住使用,违反了管理规约的规定,物业当然有权管理。傅女士将物业的正常管理行为认为是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显然是不正确的,判决其败诉,既在法理之中,也在情理之中。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赞助链接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服务条款 | 广告合作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4 - 2008 law-g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高纳法律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0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