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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陶女士与丈夫李某均在某县工作,于1998年相识相恋。李某考上研究生后,在读研的第一个学期与陶女士订了婚,毕业后在杭州找了工作。二人结婚后,在杭州按揭买了房,成为“周末夫妻”。2005年年末,有人向陶女士告知,她和丈夫的名字都上了别人的博客了,写博客的是杭州一刚毕业的女大学生胡某。 杨立新教授点评: 我关注这个案件,并不是由于这个案件而引起的这个离婚案件,而是那个博客侵权的案件。尽管其没有判决结案,但这个案件才是更有意义的。现在有很多人都说,博客也就是自己的日记,在自己的日记中表达自己对某人或者某事的看法,并不构成侵权,因此,不能追究写博客的人的侵权责任。这实在是一个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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