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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点评:博客撰写日记侵犯他人隐私权
编辑:查炳坤 来源:中国普法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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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陶女士与丈夫李某均在某县工作,于1998年相识相恋。李某考上研究生后,在读研的第一个学期与陶女士订了婚,毕业后在杭州找了工作。二人结婚后,在杭州按揭买了房,成为“周末夫妻”。2005年年末,有人向陶女士告知,她和丈夫的名字都上了别人的博客了,写博客的是杭州一刚毕业的女大学生胡某。
  陶女士在起诉中称,胡某从2005年2月28日起陆续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网络日志《胡某与李某的感情记录》99篇,文中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对自己进行诽谤,并将自己个人及其丈夫的隐私和秘密予以公开,丑化自己的人格,使大家都知道自己的丈夫有外遇,文中无中生有,恶意攻击、污蔑、贬低自己的人格,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胡某停止对自己的名誉权侵害,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胡某一概否认陶女士所指《感情记录》为自己所写,并称自己与李某只是普通朋友,并非同居关系;况且日志文章中所提及的人物也非真人真事,文章本身大多数涉及的是李某而并非陶女士,故对陶女士不构成侵权。
  本案至今没有判决,但李某却于2007年3月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夫妻感情可言为由,将陶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2007年3月22日,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杨立新教授点评:

  我关注这个案件,并不是由于这个案件而引起的这个离婚案件,而是那个博客侵权的案件。尽管其没有判决结案,但这个案件才是更有意义的。现在有很多人都说,博客也就是自己的日记,在自己的日记中表达自己对某人或者某事的看法,并不构成侵权,因此,不能追究写博客的人的侵权责任。这实在是一个误解。
  博客和日记是有严格的区别的。日记属于思想空间,属于思想的范畴。不仅是今天在日记中写自己对他人的评论不构成侵权,就连在“文革”中在日记里写对现实不满的话被打成反革命的人,在拨乱反正中都被纠正平反,就是因为日记记载的是思想而不是行为。可是,博客不是思想,因为博客是在网络上公布的,是公开给人看的,即使是自己不具有想给别人看的想法,但是也能够被人看到博客的内容,因此,不能认为博客中写的东西即使是有损于他人的名誉和隐私等人格利益的,也不构成侵权。认定博客侵权,跟其他媒体侵权没有两样,每一个博客写手对此应千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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