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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许,在广西上林县某镇,李江林(31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无大碍,便只作了简单包扎。 杨立新教授点评: 犬戏杀伤人,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就有规定。按照现代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动物在嬉戏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属于加害人不明,应当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即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两只狗戏杀伤他人,不能判明哪只狗致人损害,则应当由两只狗的饲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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