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纳法律网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法律

专题

民法通则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担保法 | 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商业秘密保护
公司法 | 证券法 | 信托法 | 保险法 | 票据法 | 破产法 | 合伙企业法 | 独资企业法 | 外商投资 | 海商法
劳动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法 | 医疗事故 | 消费权益 | 产品质量法 | 税法 | 刑法 | 行政法 | 国家赔偿法

·法律论文发表优秀网络平台
·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平安社会
·司法考试法律考研资料下载
·法律英语学习培训信息发布

法律点评:流浪汉发生车祸死亡 民政局不具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编辑:查炳坤 来源:中国普法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主题链接:

  案情:

  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当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2006年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
  2006年12月,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民政局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替流浪汉维权的诉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7年3月28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此案审结后,对此案凸现的有关立法问题,南京中院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报告,请求尽快通过立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的相关权益。

  杨立新教授点评:

  我对本案的判决持有异议,当然我无法改变这个结果,因为这是一个终审判决,我尊重它。问题在于,尽管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因此而无法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制裁,使加害人逃避法律责任,是不是有悖于法理?
  我支持民政局作为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理由在于:第一,民政局是国家救助弱势群体的职能机关,它就担负着这样的职责,无名流浪汉惨遭车祸,无人行使其索赔的权利,民政局作为他们的利益的代表,应当是顺理成章的。第二,民政局在起诉这样的案件时,代表的并不是自己,而是国家,是政府,由它行使死亡流浪汉的权利,所获得的收益并非归属于他自己,而是归属于国家,放在国家的救济基金中,能够解决其他需要社会救济的人群。第三,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接受制裁,如果民政局也不能代表国家起诉,那么,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就无法得到制裁,任由其理所当然地逃避法律责任。对此,法院可不可以大胆一点,敢于创造新的诉讼规则,来一个“以司法推动立法”,不然,可能永远都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没有法律规定的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那将是我们中国法律的不幸。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赞助链接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服务条款 | 广告合作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4 - 2008 law-g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高纳法律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0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