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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和2005年,江苏省高淳县境内发生两起车祸。经当地交警认定,死者均为外来无名流浪汉。由于无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又无人认领尸体,事故后续处理工作无法进行。2006年4月,在高淳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汉监护人的身份,将肇事司机和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30余万元。 杨立新教授点评: 我对本案的判决持有异议,当然我无法改变这个结果,因为这是一个终审判决,我尊重它。问题在于,尽管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因此而无法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制裁,使加害人逃避法律责任,是不是有悖于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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