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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包党”成为了最近两天广州市民街谈巷议的高频词。这帮活动在广州火车站的犯罪团伙的犯罪手法,是将初来广州的外地旅客骗上非法营运车辆,然后进行敲诈。据已经悔悟的前犯罪团伙成员报料,该行骗团伙组织严密、控制力很强,成员达2000余人。如该成员所言不虚,那么火车站附近的有组织犯罪无疑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层次。而且令人关注的是,这群所谓的“背包党”有意识地专找穷人下手。“我们找的大都是那些穿得不是太干净、气质上差一点的人,他们刚从农村出来,没见过世面。老大要我们找穷人下手,把他们榨干。” 其实,类似的“拉客仔”的行为在几年前就已经出现了,他们声称去正规的汽车站要额外收费,从而将旅客骗上自家的“野鸡车”,甚至有利用公共汽车作为转运工具的。“野鸡车”宰客屡禁不止,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即使那些车主和“拉客仔”没有公然宣称其主要目标就是穷人,但毫无疑问,被骗上车的也主要是那些信息不对称的社会底层人群。 …… 【摘自《南方都市报》2005年09月10日】
律师点评: 看了此则新闻,我首先感觉到的是中国穷人之悲惨,本已凄惨却成“背包党”下手的主要目标(严重申明:我认为谁都不应当成为犯罪对象,包括所有的中国富人)。暂且撇开“背包党”,现在我先谈谈“中国穷人”,谈谈与之相联系的概念——“弱势群体”。 我国是一个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地区贫富差距、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与日俱增。虽然我们政府通过各种政策手段来控制两极分化现象,但是效果甚微。我国社会结构逐步分层,出现了多种阶层,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有多有少,甚至有或没有;进而表现在收入分配上,也是有多有少,并且差距在不断扩大。于是,人以贫富分类,进而以强弱评估。贫富两极分化,在出现富人即强者的同时,也出现了穷人即弱者的说法。一人为人,三人成众,弱者多了,自然成可以称之为群体,弱势群体的说法也就自然成立了! 弱势群体这个概念,并非中国土生,而是来自国外,英文为social vulnerable group。目前对其定义,国内学者也尚未统一。例如:郑抗生等在1996年出版的《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一书中提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凭借自身力量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困难者群体”;陈成文在其专著《社会弱者论》中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邓伟志在《让“弱势群体”从弱到强》一文中肯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以上对“弱势群体”的理解,没有优劣之分,它们都是从不同角度来分析的。 现在,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弱势群体”这个概念。弱势群体,不管其哪方面存在缺陷,最终都反映到法律层面上的一点: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能力低下。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弱势群体抗侵权能力低。对于弱势群体,侵权者往往以很低成本就能完成侵权事实,例如抢劫老年人或者小孩比抢劫青壮年人容易得多。第二,弱势群体遭受侵权后的寻求救济能力低。强势群体在权利受到侵犯之后,往往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途径救济,而弱势群体则可能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或者其他经济原因而放弃维权。因此,我们不妨给“弱势群体”也下个定义:弱势群体是指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和使得自身合法权利恢复到圆满状态的能力相对较弱的人群。 对于弱势群体,在立法上,他们的权利与强势群体是一样的,但在执法和司法上,他们往往因为经济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而成为“权利弱势群体”。目前,最能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法律援助,这是我国对弱势群体实施“法律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个制度很好,我国政府应当增加建设力度,保证更多的弱者能得到帮助;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以更大的热情参与“法律援助”建设,让我国的“权利穷人”、“权利弱势群体”在最大限度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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